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民国89年的释字第 509 号 ,里面有一段说明
“况一旦妨害他人名誉均得以金钱赔偿而了却责任,岂非享有财富者
即得任意诽谤他人名誉”
除罪化的意思是指除“刑事罪”而不是民事部分,但若只有民事,这个要怎么解?
现在台湾的民事审判慢到不行,一个案子常常拖了N年。有钱的人本来就不怕罚,
反正先骂下去再说。没有刑事罪,不会被抓去关。民事就慢慢耗。
早期很多刑事罪是当权者对付异己的手段,所以一些言论自由者会希望把这些除罪化
但问题是台湾的司院审案慢,而且即使是民事赔偿也不像国外会有天价重罚或是财产
比例罚款,到时就罚个几千几万,但对方名誉受损。这好像也不平衡吧。
※ 引述《ejrq5785 (ejrq5785)》之铭言:
: 因为大法官释宪是被动的,他不能主动说哪个法律违宪,一定要有一个人去声请。
: 可是也不是谁都可以声请,依据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的规定。
: 讲白一点就是要有一个人被这条告,然后官司打输,还要“确定定谳”才可以声请。
: 所以要先有一个人骂侮辱别人,别人又告他,然后官司定谳才可以。
: 我刚刚去看了待审清单 https://goo.gl/hdhtLt 目前没看到有人针对刑法309调声请
: 倒是法官声请有6件刑法239通奸罪,所以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 个人猜测两年左右就会
: 总之目前认为这个方法应该是机率最大的,跟我后面要提的那两个比了话。
: 门槛:10位大法官认为违宪,前面提过了现在这15为自由派居多,同婚第748号就知道。
: 1.立委修法
: 依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6条第1项
: 门槛:过半数立委,113/2=56.2,57可决
: ※立法委员自己需要这个法来保护,名人通常需要刑法侮辱罪来保护自己的名誉,
: 且立法委员有宪法73条的院内发言豁免权,而且现今社会好像也没有很关心要不要把侮
: 辱罪除罪化,立委要自己修法个人认为有难度。
: 2.公民投票
: 先不管成案与否,假使过了成案
: 依据公投法第29条第1项:公民投票案投票结果,有效同意票数多于不同意票,且有效同
: 意票达投票权人总额四分之一以上者,即为通过。
: 依照上一次2016总统大选选举人总额有18,782,991,要把侮辱罪除罪最少要有468万票
: ※这似乎也是可行的方法,只是程序有点繁琐,而且要有团体组织发动联署跑程序,这些
: 都要成本,最后还需要468万同意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