嘘 jazz5566: 你文章难道不是整篇再说程序有多荒谬吗? 03/20 00:22
→ jazz5566: 还是你不懂诉讼程序是什么意思? 03/20 00:22
引用原文吗(Y/N/All/Repost)我选Repost回文这样算手动置底?
就没有在说程序荒谬好不好是在说妨害名誉是刑事罪荒谬
不然请各位法学大大赐教除了台湾还有哪些先进国家妨害名誉是刑事罪的
好阿 我随便就举两个回答你
德国 刑法典第14章
日本刑法典第34章
我国法律人的两大殖民母国 都没除罪化阿
美国是没有用刑法处理没错
英国到2010年才不用刑事处理
要我举哪些国家“没有除罪化”
笑死
不如你来告诉我有多少国家删除妨害名誉罪章好了
搞不清楚状况吗?
除罪化的绝对是少数
不否认我国宪法学者 基本上都持除罪化的论点啦
比如像是许宗力院长 就是一个
宪法学者基于言论自由的保护 普遍认为不应该用刑法保护名誉权
普遍来说 法律圈也都是认为除罪化是一种未来的趋势
但不代表除罪化背后没有问题
美国不用刑事处理妨害名誉
但相对来说
民事诉讼往往就伴随夸张惊人的损害赔偿 繁琐的诉讼程序
而且就演变成
只要我有钱 我爽怎骂就怎骂 反正就是赔钱了事
根本不用担心刑罚规范
你说这些都不是问题吗?
美国本来就是极端保护言论自由的国家
他们对于名誉权基本上就不是很在乎
名誉权也不是美国宪法明定的权利
所以才会有你所看到的“除罪化”
但美国的做法根本不是多数 也不是常态
就像是美国实际上运用到陪审团的案件是超级少数
但乡民看了电影影集 就以为是常态
殊不知美国司法改革多想把陪审团给限缩
但乡民却把陪审制当仙丹 好像吃下去就药到病除
不是说妨害除罪化不好
但拜托要出来带风向 也做点功课好吗
你问我哪些先进国家没有除罪化?
你在开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