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呷幼齿缓起诉第9天 忍未条另吃嫩女判囚
3898出版时间:2018/03/18 00:00
罗姓男子当兵期间跟14岁少女4次嘿咻,新北地检署考量他没前科、认罪,获少女母亲原
谅而缓起诉1年,但缓起诉开始的第9天,罗男就再跟另名15岁少女在“U2电影院包厢”嘿
咻,后虽50万元和解,新北地院依与未满16岁少女性交罪判缓刑,但之前4次嘿咻案也遭
撤销缓起诉,罗男虽再用50万元和解,但法院考量他屡犯不改,共判处7月,也未给缓刑
,若未来刑期未变,罗男须入狱。
被告罗男(22岁)2016年2月在网络认识了1名14岁少女,同年3月的入伍前,罗男就跟少
女上旅馆嘿咻,3月底、4月初再发生3次性关系,后少女母亲查觉报案并提告。
新北地检署考量罗男没前科也坦承犯行,又少女母亲同意下,给罗男缓起诉1年,须缴国
库1万元,接受法治教育6小时。但缓起诉自同年7月28日开始,第9天的同年8月5日,已退
伍的罗男就再带另名15岁少女前去台北1家“U2电影院”包厢嘿咻,日后再被该少女提告
。
罗男连忙以50万元和解,表示已在作资源回收义工,也月捐百元给某佛教基金会,一、二
审法院均判刑6月,缓刑3年须保护管束,但之前罗男跟14岁少女4次嘿咻案则遭撤销缓起
诉,交由法院审理。
法院开庭,罗男再用50万元跟少女和解,也获对方原谅,但法官基于罗男已另犯与未满16
岁少女性交罪判刑,不符合缓刑要件,共判刑7月;而罗男对此案已再提起上诉,正由高
院审理中,若刑期维持未变就须入监服刑。(孙友廉/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