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遭高薪低报劳保 可离职并请求资遣费
不具名读者问:
我在公司已服务满3年,最近打算离职,但公司要求我依公司规章,缴交过去2年来的所有的教育训练费及出差费用,但我去受训前及出差请款前,没有签名相关文件。请问我是否必须缴回才可离职?公司可以告我吗?另公司把我高薪低报劳保,我是否可以违反《劳基法》要求终止契约并请求资遣费?
律师杨贵智答:
教育训练费用部分,根据《劳动基准法》第15-1条之规定以及法院相关见解,只有在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的情况下,雇主才可以跟员工约定如果工作未满最低年限,必须赔偿教育训练费等等。所谓“必要性”,是指企业支出庞大费用培训未来员工、或企业出资训练劳工使其成为企业生产活动不可替代之关键人物等情况,因此雇主有以该约款保障预期利益的必要性;合理性则是参考劳工所受进修训练以金钱计算价值、雇主所负担的训练成本、进修训练期间之长短及事先约定的服务期间长短等,作为审查适当与否的基准,因此无法一概而论。但如果公司所谓的教育训练
只是主管或前辈的经验传授,并非系统性的特殊专业能力教育训练,并不属于绑定最低服务年限的“必要性、合理性”。读者提到出差费,这是公司经营的成本,不应转嫁由劳工负担。而雇主高薪低报劳保,可依据《劳基法》规定,因“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终止契约并请求资遣费。(丁牧群/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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