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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苗县议员李聪祥贪污案 二审改判7年
2018-03-14 11:21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民进党籍苗栗县议员李聪祥,被指控藉势恐吓茶艺馆负责人,
插股取得股东身分,还要求通霄警分局警员王荣麟,提供临检勤务计画表,避免他开设有
越南女子陪酒的小吃店被临检取缔,还另涉诈领苗栗县议会出席费等;苗栗地院去年7月
依贪污罪判刑7年6月与1年6月(可易科罚金)徒刑,警员王荣麟判刑10月,宣告缓刑2年
,李上诉二审,台中高分院今天改判7年与4月(可易科罚金)徒刑,褫夺公权3年,王荣
麟则维持原判决。
判决书指出,李聪祥是苗栗县议会现任县议员,并入股苗栗县苑里镇“春风茶坊”、“五
月花KTV”、“一壶香茶艺馆”等可能被临检,有越南籍女子陪侍的娱乐场所。他于2009
年7月间,以强制方式取得“一壶香茶艺馆”股东身分;于2013年10至12月间,持业务登
载不实收据,向民主进步党申请该年度全年每月5000元的补助;于2013年9月9日、12月11
日、12月25日,3次未出席苗栗县议会议程,却在签到簿上签到,利用此职务上机会诈取
出席费、交通费及膳食费共计3675元;于2014年3月间,与福全旅行社实际负责人郑文慧
,共同利用出国考察机会,诈取机票费用3400元的差额未遂。
王荣麟为苗栗县警察局通霄分局办理公关业务的警员,竟自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4月止
,按月将应行保密的通霄分局“各组支援外勤巡逻勤务计画表”交付李聪祥,前后共计6
次。
李聪祥、王荣麟虽都否认犯罪,但依相关证据,台中高分院认为辩解都不足采信,李聪祥
触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既、未遂罪、商业会计法的填制不实罪
、刑法第304条第1项的强制罪、刑法第216条、第215条的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罪。王荣
麟则触犯刑法第132条第1项的公务员交付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文书罪。
台中高分院认为,李聪祥身为县议员,本应珍惜选民托付,监督县政、为民喉舌,竟贪图
合伙经营“一壶香茶艺馆”的利益,强迫经营者同意入股;且制作不实的收据,向民进党
申请补助,他是县议员,参加会议完成签到才能支领出席费、交通费及膳食费,及因公出
国考察,可以报支机票费用等职务的机会诈取;王荣麟身为警察,竟忘却保密的重责,明
知李聪祥的背景,却应其要求交付勤务计画表,有亏职守,台中高分院二审改判7年与4月
(可易科罚金)徒刑,褫夺公权3年,警员王荣麟维持原判,可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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