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联合新闻网
2.完整新闻标题:警回推骑士酒测值超标送办 法官判无罪:“不精确”
3.完整新闻内文:
陈姓男子晚间饮酒后,隔天中午才骑车出门,却被谢姓男子汽车撞上,警方测得陈的
酒测值达每公升0.21毫克,往回推算他出门骑车时的酒测值达0.3毫克,依公共危险
罪嫌送办;新北地院认为代谢速率每个人都有差异,回溯推算方法既不精确、不可靠,
难以采信,陈也没有“不能安全驾驶”的状况,判陈无罪。
判决指出,陈姓男子去年9月15日晚间在新北市三重区住处饮酒后,隔天上午11时许
骑乘机车出门,12时许在仁义街与富福街口时,与谢姓男子的汽车发生擦撞,陈倒地
受到多处挫擦伤伤势;警方测得他酒测值达0.21毫克,回溯他1个多小时骑车出门时,
浓度应达0.3毫克,将陈依公共危险罪嫌移送法办,检方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时,陈辩称他前一晚喝酒后,已经休息了14小时、完全没有酒意才骑车上路,
他只有做吹气测试,不记得有没有做稳定测试,他主观认定知是骑车上路时完全没
有酒意,他过去也没有任何肇事纪录等语。
法院认为,行为人服用酒类后驾驶动力交通工具,但未达0.25毫克标准者,行为人仍
需达到“不能安全驾驶”的程度,始能以刑法相绳;法院需辅以其他主客观情事判断,
依具体个案调查重要事证,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不能安全驾驶的状态,如属实方构
成本罪。
因此,检方以回溯计算公式,认定陈姓男子呼气中所含酒精浓度逾每公升0.25毫克,
无法采为对陈已达不能安全驾驶唯一认定依据,应就被告于案发当时,所表现出身心
各方面具体情形,综合全部卷证资料,才能判断依陈是否有无因饮酒而导致不能安全
驾驶之情形。
法院表示,当天警方并没有对陈作稳定测试反应,足见警方亦不认为陈有达到不能
安全驾驶程度;且陈就警员询间均可正确回答,并无答非所问,而本件车祸发生是
谢姓男子开车未注意陈的机车而发生擦撞,并赔偿陈的损失,陈并无过失,相关情
况均无法认定陈有“不能安全驾驶”情况。
法官认为,公诉人以一般正常人的酒精代谢速率为依据,“回溯”推算陈在最初驾
车时间,即同日上午11时40分许,与车祸时间相隔约1.48小时,陈出门时酒测值应
达0.3毫克;但代谢速率随种族、性别、体重、个人代谢率及是否经常喝酒等因素而
有明显差异,回溯推算方法既不精确、不可靠,无法令人信服。
法官指出,陈姓男子自称前一晚7时至10时喝了250毫升威士忌,休息至隔天11时许
才骑乘机车出门,经过17小时,仍测出0.21毫克,由此可知,陈的代谢率明显较一
般正常人差,自不能以回溯推算方式,认定陈驾车时的酒精浓度已达0.25毫克以上;
全案检方并未提出明确事证让法院形成有罪确信,认定罪嫌不足,判陈无罪。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024707
5.备注:
回溯这招法官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