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台湾的消费意识过高?

楼主: ichch (渡船人)   2018-03-10 12:53:14
台湾人很爱讲法律,但是遇到自己不利的部分就故意不提?
购物是属于买卖契约,而契约之成立要件之一,就是要当事人(出卖人与买受人)间的合
意,契约即为成立(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参照)。在购买物品并订定买卖契约时,
并不以交付定金为必要,只是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订约当事人之一方,由他方
受有定金时,推定其契约成立。”
 因此购买物品时不需要交付定金,除非当事人间有特别的约定,而当事人间若有定
金之授受,则推定该契约已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即有遵守并履行契约之义务。又出卖人收
受定金时,其效力为何?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如下:
定金除当事人另有订定外,适用左列之规定﹕
一、契约履行时,定金应返还或作为给付之一部(例如:价金可以扣除定金再支付)。
二、契约因可归责于付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不得请求返还(例如:买
方违约,卖方可以没收定金)。 三、契约因可归责于收受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
行时,该当事人应加倍返还其所受之定金(例如:卖方违约,应返还买方二倍之定金)。
四、契约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应返还之。
简而言之,今天我付了订金约定交付日期
卖方没有办法履行契约,例如缺货造成的违约
卖方必须赔偿双倍订金
相反的,买方反悔不想购买,卖方本来就有权利没收订金
今天一篇新闻,宜兰汽车销售员和汽车公司的劳资纠纷
里面提到一则客诉内容是消费者年前订了一辆车
女儿到车厂表示不买了 而且还要立即退还现金
这时候车商的做法不是主张没收订金
而是向客户道歉并且惩处业务员
这是台湾普遍常见的现象,不断主张自己的权益
却不知道民法上的买卖契约本来就没有退还订金这种事情
之前更多人不知道实体购买没有所谓七天欠赏期
每个人买东西回家不喜欢就要退货 这样搞以后谁敢卖东西
作者: irumina   2017-03-10 12:53:00
真是天真又可爱的标准
作者: EXIONG (E雄)   2018-03-10 12:54:00
7天可换退有法可询吧 卖家都那么佛 我是不相信啦
作者: zzzz8931 (肥宅)   2018-03-10 12:54:00
作者: WomanizerNo7 (花无缺)   2018-03-10 12:54:00
五楼都去鸭店玩通宵不付钱 被抓起来痛肛三天三夜 爽到高潮喷屎
作者: EXIONG (E雄)   2018-03-10 12:59:00
这好像之前有讨论过 消保官有说过了 还是能退
作者: foooodyn (针寺蒡)   2018-03-10 12:59:00
大前提对八卦凶宅来说太长,嗜血肥宅不学无术
作者: scorpioman (阿桑看到都说帅)   2018-03-10 13:01:00
人是自私的
作者: andyll2 (泽西哥)   2018-03-10 13:10:00
台湾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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