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查监委高涌诚:台大不要敬酒不吃吃罚酒
联合
https://udn.com/news/story/11744/3019263
监委高涌诚透过监察院调查处发函台大要求厘清相关教师兼职规定,填写全校教授106学
年至107学年专任教师申请至营利单位或团体兼职情形,引发政治大学法学系副教授廖元
豪批评,指监察院只能查政府机关或公务员“违法失职”,而大学又有大学自治的保障,
所以监察院仅能针对台大有“违法失职”之嫌的情况,进行调查,不能凭空去讨论政策法
令。要不然,就会变成监察院扩权(去管到政策或大学行政问题),并干预了大学自治。
高涌诚今日反问廖元豪,请问大学尤其是国立大学有公务员身份的行政人员,是不是公务
人员?而监察院能不能查?他说外界不应以蓝绿的角度看待此案,况且此案有台大教授到
监察院具名检举,监委能不查吗?
廖元豪批评,监察院这项调查首先有个技术问题,监委这次的调查程序与法律依据就有问
题。监察院的公文是说,他们依据“监察法26条”行使调查权,来调阅公文。然而监察法
26条的规定是,监察委员或监察院人员“到场调查”,而不是发公文叫人提供资料。这个
公文根本不符合它自己宣称的法源依据。
针对廖元豪的批评,主查监委高涌诚表示,监察法第26条原本就是宪法赋予监察院调查行
政体系的职权规范,包括监察法第95、99条等都是,监委是依宪法行使调查权;而监察院
向行政单位调阅文件资料,惯例上就是透过监察院调查处进行函调。
高涌诚进一步表示,法律上有所谓“举重明轻”原则,按监察法第26条规范,监察院调查
官其实可持调查证直接前往行政单位去搜,但他采取不那么重的方式,而是透过函调,请
被调查单位自行整理资料回函,态度上已尽力表达委婉与尊重,受调查单位不应敬酒不吃
吃罚酒。
针对他发函台大要求厘清相关教师兼职规定,填写全校教授106学年至107学年专任教师申
请至营利单位或团体兼职情形,高涌诚两度强调,此举不是要查管中闵是否违法兼职。大
学自治有其范围,他并没有要查任何教授的兼职,此举和学术自由无关,兼职没有关系,
除非兼职行为影响学术伦理。但他发函要查的,是台大有公务人员身份的行政人员,“尤
其是那些一条鞭体系的”,为什么将管案处理得乱七八槽,是台大行政人员的处理方式,
让教授兼职背上污名。
高涌诚反问廖元豪,请问大学尤其是国立大学有公务员身份的行政人员,是不是公务人员
?而监察院能不能查?他说外界不应以蓝绿的角度看待此案,况且此案有台大教授到监察
院具名检举,监委能不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