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文中叙述,全勤奖金与提供劳务有对价关系,
故依法老板并不能随意苛扣全勤奖金,
老板第一时间问奖金该扣还是不扣,可见于劳务契约中并未载明奖金扣除办法
因此老板于第一时间与员工协商并无不妥
再来是员工的部分,事故当时留下来是否有必要性、急迫性有待讨论
两害相权取其轻
第1害: 迟到恐会被扣奖金
第2害:弃伤者于不顾恐造成伤者生命身体受到损害
很明显员工相权过后选择了第1害
但是员工总不能要求老板去概括承受员工选择的后果
惯老板常说共体时艰,员工这样算不算惯员工?
台湾人就是滥、滥情;清理法,情永远摆第一
老板这次还愿意跟员工讨论解套办法
员工来上来公审老板,在我来看,这员工才是惯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