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窃案现场手套验到窃嫌DNA 法官判无罪的原

楼主: 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   2018-03-09 16:28:30
这一件似乎是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60号判决:
https://goo.gl/hmVu1P
实务上有一种抗辩叫做幽灵抗辩,一开始是渔船走私被查获时,
会辩称他们是到海上捕鱼时,被别人挟持,挟持后,这些人就把
他们船上的渔获都搬走,然后丢了一堆走私物品就离开。
这种抗辩牵涉到“举证责任”的问题,刑事案件检察官的举证责
任到底应该尽到什么程度?是不是连这种幽灵抗辩都要举证其不
存在?
100 年度台上字第6658号判决认为:“鉴于被告对该积极主张之
利己事实,较之他人知悉何处可取得相关证据,仍应由被告提出
证据,以便于法院为必要之调查。倘被告对其利己事由之抗辩未
能立证,或所提证据在客观上不能或难以调查者,即不能成为有
效之抗辩,检察官当无证明该抗辩事实不存在之责任,法院就此
争点即难迳为被告有利之认定。此与检察官未善尽其实质举证责
任,不问被告就利己之抗辩是否提出证据,法院均应贯彻无罪推
定原则之情形有别”,也就是说,被告必须要提出证据,让法院
调查,才能成为有效的抗辩,而不是“嘴巴上说一说”,就能成
为有效的抗辩,然后要求检察官举证该抗辩不存在。
以不在场抗辩为例,至少被告要提出案发当时,人有在他处可能
的证据,让法院调查,才能认为这是有效的抗辩,而不是“嘴巴
上说案发时我在○○,不在案发现场”,就行的。
本件判决认为:“被告始终辩称其不知道遗留在现场的手套上为
何会有其DNA 检体,且其于当时在葬仪社、拉面店工作,故曾使
用同样的手套等语。而手套经常被作为行窃的工具,用以避免指
纹遗留在犯罪现场,此虽为一般人所习知;但手套的取得途径,
客观上存有多种可能,自行购买固然很方便,但也不能排除随意
捡拾他人所丢弃的手套、或借取他人的手套来使用之情形。本案
遗留在现场的手套是白色的棉质手套(参侦查卷第111 页之现场
蒐证照片),‘确实类似殡葬业者惯常使用之手套款式’,且此
种手套的价值通常不高,民间亦无重复使用丧葬仪式相关物品之
习惯,所以被告辩称其使用一次后就会丢掉等语(见本院审查庭
卷第50页),尚无不合情理之处。公诉人虽以该手套上仅检出被
告的完整DNA ,而非与他人混合之DNA 乙情,推论该手套应为被
告一人所使用,并无他人使用之情形等语(见本院审理庭卷第37
页);惟使用过该手套的每一个人并不是一定都会把自己的DNA
遗留在该手套上,没有穿戴该手套很久、或者没有流出足量的手
汗,都有可能导致该手套上没办法检出自己的DNA 。故公诉人的
推论虽然很有道理,但还是没办法排除“真正行窃之人恰好没有
遗留DNA 在手套上”的可能性。
以上开理由认定被告的抗辩是有效抗辩,是不是幽灵抗辩(抗辩
手套被幽灵捡走了)?抗辩的理由是不是充足?其实还是见仁见
智的,同样的东西,也是能写成一份有罪判决的,一切就看碰到
的法官愿不愿意相信被告而已。
作者: lluone88 (外来种妈妈)   2018-03-09 16:31:00
好啦 不过字很多 排版也很让人烦躁
作者: wolver (超级大变态)   2018-03-09 16:32:00
简化 然后上色重点 现代人很懒得看完全文了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别浪漫)   2018-03-09 16:36:00
哀终于来个会的 我好累
作者: city6556 (躺好才不会中枪)   2018-03-09 16:39:00
法官认为手套可能是小偷捡来的,又刚好没留DNA,故无罪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8-03-09 16:42:00
有些法官什么证据也没有也敢闭着眼睛判 就这位不是而已
作者: vvrr (vvrr)   2018-03-09 17:22:00
幽灵抗辩好有趣..怎么想到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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