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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疑与病人上床遭元配偷拍 法院排除证据判无罪确定
记者吴铭峯/台北报导
新北市林口区胡姓男子因经常到长庚医院就诊,与林姓护士熟识,最后发展成不伦恋。胡
男与妻子长期分居台美两地,胡妻怀疑丈夫偷吃,趁返台期间在主卧室装设监视器,偷拍
半年后,拍到男女在床上的性爱画面,因此提告通奸。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偷拍所得影像
,严重侵害隐私,宣告排除证据,胡男与护士获判无罪确定。
胡妻提告通奸不成,自己还被丈夫反控妨害秘密罪,一审处拘役30日,得易科罚金3万元
,但缓刑2年,缓刑处分金为5万元。胡妻未上诉而定谳。另外两夫妇目前也进行离婚官司
等多起官司,均系属法院审理中。
判决指出,两夫妇2013年购买林口区房屋,但胡妻因为照顾罕病女儿,长期旅居美国,胡
男则独居林口区房屋。胡男因看病关系,与林姓护士熟识,逐渐发展成婚外情。护士在20
15年3月间离职,离职后一周就搬进胡男的房屋中。胡男则告知妻子,已单独认领护士为
干女儿,并让护士搬进家中,以利看护。胡妻怀疑两人有染,4月间火速返台,并趁著两
人不在家之际,找人在主卧室装设监视器,镜头对准主卧大床。
胡妻返回美国,直到当年10月才回台,随即取出监视器查看,果然在半年间录下8次男女
在大床上的性爱影像,因此对胡男与护士提告通奸,检方对两人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时,询问胡妻装设监视器的目的。胡妻辩称,因床头柜有重要财物,再加上
担心看护虐待丈夫,所以才进行监看。但法院认为,若有贵重财物,可以另找地方存放,
何须大费周章装设监视器,镜头又对准大床而非床头柜,显然不符常理,不予采信。经审
酌通奸罪法定刑为1年以下,却偷拍丈夫半年的隐私生活,偷拍行为确实严重侵害丈夫权
益,因此宣告排除偷拍证据,判决无罪。
胡妻上诉,二审高院认为,“私人非法取证之行为直接侵犯宪法上所保障之隐私权,并于
实体法上构成犯罪,而采证者侵犯他人隐私权益之情节与其所欲揭发之犯罪所保护之法益
相较,手段上明显不相当”,还是宣告排除偷拍证据,判决胡男与护士两人无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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