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看到"日本"两字就不理性,你看马囧政府理性多惹
延绳钓渔船赴台日渔业协议适用海域作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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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3年3月5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渔字第1031332616号令订定发布
中华民国103年5月5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渔字第1031333908A号令修正第20条
中华民国104年3月30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渔字第10413335174A号令修正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0条及第2条附图
第 7 条
腕岁那挈謢酗U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发台日海域作业许可文件:
一、本法第七条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
二、于台日海域与日本渔船发生纠纷未妥善解决。
三、渔业人取得之渔船有前二款情形之一
第 13 条
延绳钓渔船于台日海域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弃置延绳等渔具及拾回其他渔船之渔具。
二、发生绞绳时应不得切断。但非以切断方式无法分离两船之延绳渔具者,不在此限。其切断之延绳渔具,应予修复。
三、与日本渔船发生纠纷时,
该渔船船长应即通知指挥干部及通报苏澳区渔会渔业通讯电台。
第十五条之二
二、北纬二十六度以北:
(一)投绳方向为由起点往西投绳,投绳开始时间为台湾时间四时至五时;投绳方向为由西往东投绳者,投绳开始时间为晚上七时以后,可投至东经一百二十五度四十分,并需于次日上午八时前于该海域完成扬绳作业,且完成扬绳作业后不影响在该海域其他渔船作业。
(二)船间距离至少为四浬。
(三)投绳次数为每一天一次。
(四)在扬绳结束之后,应在下次投绳开始时间之前返回上次投绳开始之位置。
(五)渔船作业时应事先与在周边作业之日本渔船连络,确认能否在该海域作业后,才从事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