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之铭言:
: 这种的因为没有“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图,
: 所以不构成窃盗,一直是实务上肯定的见解,法条的构
: 成要件就是这样规定的,也没有办法为不同解释。
: 不过,在本案例中,认为只有民法的问题,好像也不尽
: 然,这个还是有可能构成刑法第354 条普通毁损罪的(
: 告诉乃论),现在实务对于毁损罪“毁弃、损坏、致令
: 不堪用”的解释,好像有越来越宽的趋势,以前要完全
: 不能用才能构成,现在连让人不想用,都有可能构成,
: 例如在浴室的置物架上烫20几个菸痕,虽然置物架还能
: 用,但也是有因为让人不想用被判毁损的。依照这个标
: 准,本件主人应该也不会想穿这条内裤了,应该也是有
: 构成毁损罪的可能,就看主人有没有提告诉了。
这个案子用目前的准则来判,个人认为有几个盲点:
1.贴身衣物取走后放回? 是否能够比照其他不属窃盗?
2.如果东西能够说拿就拿,只要放回就没事,是否造成人对法律保障感到不安?
3.法律应是制止他人侵害,非助长不良行为,此判决惯用准则显然有瑕疵。
不过要更改判决准则,可能要一路打到大法官了 我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