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法律人请进,到底要怎样才能无罪?

楼主: rezero000 (consciousness)   2018-02-14 22:47:21
先解释一下等等可能会用到的观念:
民法的“过失”依照程度可以分为“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抽象轻过失”这三类
接者用白话文翻译一下这三个程度
重大过失:缺乏只要是一般正常人都可以避免的注意
具体轻过失:缺乏“和处理自己事情的时候”同等的注意
抽象轻过失:缺乏“具备相当程度知识或经验及诚意的人”的注意
由上到下是最宽松到最严格
而我们最可能用到的法条是民法第184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负
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侵权行为;这里的过失在实务界通常采用“t.抽象轻过失”
刑法的过失则没有分成上面三个程度,只有刑法第14条:“行为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
应注意,而不注意者,为过失。”
以上辛苦大家了,那么就照着简化后的场景
我们来做几个梦吧
(因为是事前讨论,所以就试着用比较严(恐)格(龙)的法官角度去看案件)
1.
案件事实:小偷已经将手撑在阳台上,但是主人发现后将他的手拨开,造成小偷从高楼上
坠落,最后紧急送医伤重不治
法院判决:民事部分因为主人具有过失,需要赔偿小偷家属医药费、慰抚金等损害
赔偿;刑事部分因为主人虽无杀人故意,但依常识判断将他的手拨开会造成小偷从高处
跌落造成伤亡,却仍拨开,斟酌量刑后依刑法第276条过失致死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2.
案件事实:小偷顺利站上阳台,但主人发现后为了避免小偷进入家中,急忙跑到厨房抄起
菜刀,在小偷面前挥舞并且逐渐向小偷前进,想要逼退小偷,想不到小偷怕被砍伤,所以
又想要沿着爬上来的路径爬回去,但是才刚要往下爬,却不小心手滑摔落地面,最后伤重
不治
法院判决:民事部分因为主人挥舞菜刀的行为,依照正常人判断具有相当程度危险性,而
小偷为了避免遭受攻击而躲避,却不幸摔死,主人没有办法被认定不具有过失,因此需要
赔偿小偷家属医药费、慰抚金等损害赔偿;刑事部分因为主人虽无杀人故意,但明知挥舞
菜刀的行为具有危险性,而小偷摔死这个结果与主人挥舞菜刀具备因果关系,因此依刑法
第276条过失致死罪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
案件事实:小偷顺利进入屋内,主人手持棍棒狠狠海扁教训了小偷,小偷因此落荒而逃,
事后小偷持医院验伤单控告主人伤害罪
法院判决:民事部分因为主人手持棍棒殴打小偷,因此具有过失,需赔偿小偷医药费等
损害赔偿;刑事部分,因为主人具有伤害小偷之故意,虽然主人声称持棍棒殴打小偷行为
为正当防卫,但小偷并无持有武器,对于主人并无造成威胁,因此依刑法第277条普通伤害
罪处二年有期徒刑
结论就是如果能把他关在阳台让他进退不得最好,然后赶快报警请执法单位来处理,接着
开始录影蒐证,一方面如果之后检察官侦办的时候能有有力的证据,另一方面如果不幸发
生了什么意外,还能有证据保护自己,而不是各说各话,像是如果小偷在报警和警察到场
之间,因为害怕被抓,而直接从高楼跳下去或是原本想要爬下去但失手摔死,就不会因为
小偷家属随便哭一哭马上就可以爽捞一笔,甚至还可以趁机报复将对方送进牢里
然后有推文有提到把小偷关在阳台或是厕所,会不会构成刑法第302条妨碍自由或是第304
条强制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现行犯,不问何人得迳行逮捕之。 犯罪在实
施中或实施后即时发觉者,为现行犯。”小偷都已经跑进阳台了,当然是在实施犯罪行为
,难道要放给他逃跑吗= =
最后原则就是能不动他就尽量不要跟他有接触,也可以避免自己受伤,毕竟身体健康才是
最重要的,大概是这样
※ 引述《butt1106 (萧迪哥)》之铭言:
: 前两天发生了在高速公路被劫车
: 结果两驾驶反倒被移送
: http://www.chinatimes.com/cn/newspapers/20180212000458-260106
: 然后之前也有个说是陆战队的要保护妻小,有罪
: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60906/943013/
: 还有这个我也觉得很扯
: 司机撞死闯红灯行人 判赔280万关半年
: https://news.tvbs.com.tw/fun/788861
: 我就把场景简化一下请教大家好了
: 今天有一个吸毒小偷当蜘蛛人要爬到你家行窃,可能还顺便觊觎你老婆或女儿美色
: 小偷,两手就撑在阳台上就要夸进来了但被你发现
: 你完全有充分时间可以阻止他
: 问题是你让他掉下去一定是摔死
: 请问各位懂法律的
: 这个时候你要怎么做你才能保全你的身家财产家人安全
: 而且要完全无罪?
作者: kilof (KiLoF)   2018-02-14 23:00:00
还有第二个比较像伤害的加重结果犯
作者: hiimjack (凤梨田ㄈㄓ)   2018-02-14 23:03:00
看到过失杀人就pass惹
作者: kilof (KiLoF)   2018-02-14 23:05:00
改成有认识过失比较说得通
作者: AppleMan (苹果仁)   2018-02-14 23:24:00
民法184条第1项在承租人失火责任期注意义务标准回调整成重大过失责任喔~颗颗
作者: henrysu1625 (嗯嗯嗯嗯嗯)   2018-02-14 23:27:00
你这个涵摄感觉会被当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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