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我就很有经验了,不成案是不是等于没有违规?请看下面这张图:
https://i.imgur.com/oXOnQ4P.jpg
这是台北市一处十字路口转角处的人行道,并排停了两辆机车,
这个转角处的人行道连接十字路口斑马线与骑楼走道,
请用你的正常逻辑告诉我,这两台机车有没有违规?
以下是我依乡民的建议提出的违规事项: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5条之一: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行人穿
越道、快车道临时停车。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之五:在显有妨碍其他人、车通行处所停车。
松山分局给我的回复如下:
亲爱的民众您好:
有关您反映OO路X号人行道违规停车一事,本分局说明如下:
经检视所检附违规照片与现场查看,该处目前仅骑楼禁停(本市目前人行道及骑楼违
规均依照附牌说明取缔),另在显有妨碍其他人、车通行处所之违停条文,须依客观判断
停车处所是否显有妨碍其他人、车通行,惟从台端所检附之照片内容查看,尚有其他可通
行处,不符前揭要件,恕本分局无法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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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如果附近有公告说骑楼禁停,就表示人行道可以停,如果可以绕过去,就表示没
挡路,这个检举就不会成案,这就是成案数只有一半的由来。
所以说公告说不能停骑楼就表示不限制停人行道这是哪门子的歪理?
可以从旁边绕过去就表示没挡路这又是哪门子的歪理?
法令可以这样被解释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