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郑玮奇/台北报导〕民众检举交通违规案件逐年增加,交通部表示,许多民众检举案件因资料不全,或匿名检举造成执法机关查证困难,且法院审理也无法请检举人到场说明,
已引发诸多民怨。
昨日预告修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增订检举人应提供身分证字号,及必要时得通知检举人到案说明,匿名检举警方即便检举事实明确,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应不予举发。
根据统计,去年民众检举件数达169万件,占所有违规件数16%,当中又以检举违规停车最多,占检举案件60%;现在有许多检举魔人、挟怨报复、误认有奖金的民众一直检举,甚至同一个违规停车案件就传30次检举,让警方不胜其扰,也无足够人力去处理。
这次修正处理细则第20条,增订检举人应提供身分证字号,主因现在科学仪器蒐证便利,为确保检举资料真实性,受理机关须知检举人真实姓名及联络方式,是必要查证方式,甚至在法院审理交通违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证据调查须请检举人到场说明时,也能避免因无法确认检举人身分致无法联系。另外,这次同时增订第20条第3项,规范只能检举7天内发生的违规案件,否则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不予受理,以减少行政成本。
现在各警察经关多建置资讯系统,24小时受理民众检举案件,但实务上难以在受理后立即派人查证,所以这次预告修正内容也将第22条文字做修正,将应“即”派员查证的即去除。另外,虽然处理细则第23条中有规定,匿名检举或不能确认检举人身分,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应不予举发;但该条文后面有但书指出,检举事实具体明确者,不在此限;这次特别将这但书删除,并增订经通知检举人7日内补资料或到案说明时,检举人届期未到案说明或未补资料者,不予举发。
警政署交通组科长蔡宗益表示,对于民众检举交通违规,若是透过行车纪录器拍到危险驾车、行驶路肩等有危害交通安全,且警方较难取缔的动态违规行为当然很好,但是违规停车多是停车空间及规划问题,即便赶走一批违规车辆,马上就会有下一批,没办法解决问题,只会增加民怨。
民众以后要检举车辆交通违规,即便举发事实明确,若匿名警方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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