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举一下法条好了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
第 12 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节轻微,以
不举发为适当者,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得对其施
以劝导,免予举发:
六、深夜时段(零至六时)停车,有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情形。但
于身心障碍专用停车位违规停车或停车显有妨碍消防安全之虞,或妨
碍其他人车通行经人检举者,不在此限。
文中提到的"本条例第五十六条"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 56 条
汽车驾驶人停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罚锾:
一、在禁止临时停车处所停车。
二、在设有弯道、险坡、狭路标志之路段、槽化线、交通岛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车。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学校、娱乐、展览、竞技、市场、或其他公共
场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车。
四、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之处所停车。
五、在显有妨碍其他人、车通行处所停车。
六、不依顺行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停车。
七、于路边划有停放车辆线之处所停车营业。
八、自用汽车在营业汽车招呼站停车。
九、停车时间、位置、方式、车种不依规定。
十、于身心障碍专用停车位违规停车。
哪些地方禁止临时停车处所停车?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 55 条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罚锾:
一、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临
时停车。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车招呼站十公尺内或消防车出、入口五公尺内临
时停车。
三、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车。
四、不依顺行之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或并排
临时停车。
五、在道路交通标志前临时停车,遮蔽标志。
简单说就是大家要有心理准备,0-6时的违规很有可能都被警察合法吃案掉
你拍照也没用,警察就用"微罪不举"把你打发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