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213/1113359.htm
记者吴铭峯/台北报导
台北市内湖区包租公李炼振,2016年底疑似酒后与妻子争吵,竟持水果刀狂砍妻子颈部16刀
,杀死妻子后,又自刺左胸,最后获救。他被捕后一度获得无保请回,但检警怀疑他杀妻后
故布疑阵装自杀,声押获准。一审认定他犯案时失去辨识能力,因此减刑,处刑8年。案经
上诉,高院二审今认定他犯案时,自陷于失去辨识能力的情况,不得减刑,改重判有期徒刑
14年。可上诉。
本案发生于2016年11月中,李炼振(46岁)靠着父亲留下的土地与建商合建内湖路二段“川
普碧湖”华厦,李家并分得一半住户,因此李男无业,靠着收租金过活。他与大3岁的颜姓
妻子,在案发前6年结婚。但两人婚后感情不睦,经常争吵。案发当天晚间,李男疑似酒后
与妻子大吵一架,随后李男持水果刀砍杀妻子颈部多刀,并自行打电话报警,在警消人员到
场前,李男又持刀自捅左胸。而警消李男家人虽听见争吵、尖叫、哀号声,但无法进入屋内
。李男哥哥从后阳台爬入屋内后,赫然发现弟弟与弟媳双双躺在血泊中,随即开门让警消进
入,颜女送医不治,李男则捡回一命。
案发后震惊社会,但检警调查后,认为李男犯下家暴杀人罪,向士林地院声请羁押。但士院
一开始将李男无保请回,检方抗告成功,士院重裁后,改裁定收押禁见。检方侦查终结后,
认为李男杀妻罪证明确,且手段凶残、冷酷无情,令人发指,对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犯后犹
狡辩卸责,否认犯行,故依家暴杀人罪起诉,并建请法院从重量刑。
一审士林地院审理后,李男主张平日服用精神药物,当天又喝了酒,对案发过程完全记不得
。士院最后依照三总的精神鉴定报告,认定李男确实因此失去辨识能力,一审因此减刑,仅
判有期徒刑8年、施以监护3年。
案经上诉,二审高院审理时,李男仍否认犯罪,依然主张案发当时心智缺陷、失去辨识能力
。全案于13日宣判,高院认为,李男犯案时虽失去辨识能力,但他乃是预见会犯案而喝酒、
吃药,属于自陷于失去辨识能力状况而犯案,依法不得减刑。另外发现,他杀妻之动机是因
妻子想离婚并搬家,且妻子于案发前半小时,还传短信给女儿;本案警消人员抵达现场后,
李男因无路可跑才会出现自残举止,借此减免罪责,因此高院改重判他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