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8-02-09 10:29:55※ 引述《cutmygg (剪鸡鸡)》之铭言:
: 为什么美国通过法案还要美国总统签署才能真正实施?
: 这不就是行政权干预立法权了吗
: 总统制总统的权力真的超大
: 并且没有行政院长
: 总统直接是行政最高首长 而且国会没有执询他的权利
中华民国宪法总统也不用被国会质询
然后总统不用不签只要叫行政院长覆议就可以退回立院重新议决
行政院长不要覆议? 总统直接任命新院长就好了....
还不用脏了自己的手去反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