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HVH (Tetragrammaton)》之铭言:
: 法律系生称法官可抓“现行犯”检座 法界:别放他出来执法
首先,逮捕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和避免犯罪嫌疑人逃逸。
侵害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因此如果没有保全证据和避免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必要性,应该不得侵害人身自由。
现行犯逮捕的要件放的那样宽,就是因为一般人无法判断这些要件。
所以逮捕后要立即送交侦查机关,让专业的来判断,避免无意义之侵害。
今天检察官在场发言都有录音、笔录和人证。且检察官也不会为了这种小罪逃亡。
你今天身为最后公正判断的法官,应该要有专业的判断能力。
如果在没有逮捕必要性的情况下,还想用现行犯逮捕。
而且是用一般人的身分去命令法警。那就显然不适当了。
如果认为他影响法庭秩序,把他赶出去,或者拘束人身自由到结束。
事后再将之移送就算了(人证物证都齐备)。
搞成这样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