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GOOGLE啦
我直接回你
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或上级交办,
应即开始侦查(刑事诉讼法 228 条)。
谁告诉你告诉乃论之罪要被害人告诉检察官才能发动侦查的?
告诉只是检察官发动侦查的要件之一
其他的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或上级交办
检察官一样要开始侦查
只是告诉乃论最在欠缺告诉(诉追要件)时无法起诉
纵使起诉后也会以不受理判决驳回
所以你说告诉乃论罪要有人告诉才能侦查
那根本是无稽之谈
至于判决有罪
本来刑诉法第154条(证据裁判主义)
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其为无罪。
就采无罪推定主义
但这跟检察官能不能发动侦查也无关
如果照你这种逻辑推论
那有哪一种犯罪是判决有罪之前是可以被逮捕的?
更别提现行犯的定义依刑诉法第88条系指
犯罪在实施中或实施后即时发觉者,为现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现行犯论:
一、被追呼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凶器、赃物或其他物件、或于身体、衣服等处露有犯罪痕迹,
显可疑为犯罪人者。
并不以有罪判决为前提
你的说法完全悖离现实
欠缺法律依据
还是不要误导大众比较好
※ 引述《chicham (.com.tw)》之铭言:
: 公然污辱是告诉乃论
: 必需有人提出告诉
: 还要经过判决有罪
: 才会成立公然污辱罪
: 案例中的法官顶多只能怀疑检察官
: 有公然污辱的行为
: 只能按程序提出告诉无法直接认定是有罪的现行犯
: 这名法官除了搞不清状况
: 还恐怕犯了强制罪,已明显不适任
: ※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长)》之铭言:
: : 有没有乡民知道
: : 这个人人可以逮捕法条的国外版本是什么?
: : 是写的一样笼统草率?
: : 还是写的很详尽周延?
: : 还是根本没有这一条?
: : 有没有人有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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