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污辱是告诉乃论
必需有人提出告诉
还要经过判决有罪
才会成立公然污辱罪
案例中的法官顶多只能怀疑检察官
有公然污辱的行为
只能按程序提出告诉无法直接认定是有罪的现行犯
这名法官除了搞不清状况
还恐怕犯了强制罪,已明显不适任
※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长)》之铭言:
: ※ 引述《shrpai (胡思乱想)》之铭言:
: : 反正他认为彦志法官都没有错,女检阿惠错很大,就是这个概念!
: 有没有乡民知道
: 这个人人可以逮捕法条的国外版本是什么?
: 是写的一样笼统草率?
: 还是写的很详尽周延?
: 还是根本没有这一条?
: 有没有人有八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