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
这问题我不是早八百年就回答过了
第 92 条
无侦查犯罪权限之人逮捕现行犯者,应即送交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现行犯者,应即解送检察官。但所犯最
重本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
,其告诉或请求已经撤回或已逾告诉期间者,得经检察官之许可,不予解
送。
从92条二项但书的规定来看,逮补并没有区分重罪轻罪,只要是现行犯,一律均可逮捕
至于实行强制的手段,法务部检察司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第一项所称逮捕,系指不依任何要式而直接强制特定人至特定处所之程序而言(参见胡开
诚刑事诉讼法概论99页)。所谓强制,不以实施腕力者为限。”(法务部 (82)法检(二)
字第386号法律问题参照)。
所以并没有限定必须上手铐或者实行腕力
而警察机关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铐应行注意要点更规定
第4点
拘捕对象和平接受拘捕后,以迄留置期间,是否使用警铐,应审酌下列情形综合判断
之:
(一)所犯罪名之轻重。
(二)拘捕时之态度。
(三)人犯体力与警力相对情势。
(四)证据资料蒐集程度。
(五)有无脱逃之意图。
(六)人犯之身分地位。
限制了手铐使用的要件
所以回到本题,你说的马上把他揍一顿,压制在地是否合法
就要相对于现行犯的抗拒而言
是否必须使用如你所言的强制力方式才能制服
如果对方只是在那里,没有抵抗,你马上把他揍一顿,压制在地这并不符合逮捕强制力
行使的要件或者过当
仍不能免除故意伤害的罪责
就这么简单!
之前警察逮捕移工
连开数枪导致移工死亡
结果被检方认为逾越用枪比例起诉
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并不是逮捕不合法
而是实施强制力的手段过当无法主张依法令行为而阻却违法
这是二阶段的问题
请不要把他们混为一谈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123/1284352/
检方认,被告为逮捕拒捕的准现行犯,并为避免巡逻车遭抢,以及防护自己及
在场民众生命受危害而使用枪械,虽符合警械使用条例的使用枪械时机,但审
酌被害人虽因吸毒,生理反应异于常人,且仅以脚踢方式造成证人民防人员鼻梁骨折伤
势,且经被告以甩棍殴打及辣椒水喷洒脸部,也没有像一般人应有的痛处及丧失抵抗能
力反应,加上被害人身无任何危险武器,也无衣物,并未完成夺车行为。阮虽有造成被
告附近民众生命危害之虞,但没有达到立即危及生命的程度,被告应可鸣枪威吓,或射
击巡逻车轮胎避免车辆被发动而可冲撞现场之人。
陈崇文可瞄准对人生命危险性低之小腿等开枪射击,已足以达到避免警车遭抢而危及在
场人安全的目的,且已可使阮男减弱攻击能力,却疏未采取这些方式而瞄准被害人臀部
开枪射击,误中被害人背部、腹部等人体重要部位,造成大量出血死亡。被告使用枪械
过程实未符合同条例第9条及第6条规定之避免伤及致命部位及比例原则要求,难以认定
是属于依法令之行为而阻却违法。检方认定,被告犯刑法第276条第2项的业务
过失致死罪嫌。但符合自首要件,请求法院减轻其刑。
※ 引述《ilovesumika (ilovesumika)》之铭言:
: ※ 引述《vava5566 (发发5566)》之铭言:
: : 中午时候看到女同事边吃饭边看影片,那个韩剧是盗版的,请问我可以
: : 马上将我同事逮捕吗?
: : 或者可以趁机勒索敲诈摸个奶才放人?
: 以后路上车祸,对方一下车“干营养鸡排”,出口成章
: 马上把他揍一顿,压制在地,警察来了就说“他是公然侮辱现行犯,现行犯
: 无论任何人都可以马上逮捕”
: 请问这样可以吗?
: 如果不行的话,请问为什么可以逮捕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