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检察官跟法官谁比较值得信赖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18-02-06 02:13:19
→ shrpai: 承审苏案那五十几个法官都构成加重诽谤 妨害苏建和名誉! 02/06 01:53
→ shrpai: 潘欣荣最会断章取义大法官解释 02/06 01:53
→ shrpai: 魏应充跟律师团批评法官 律师团有十个人都听见 也是公然~ 02/06 01:55
→ shrpai: 以后在家里都不能骂人 过年围炉千万不能骂人 不然也是公然 02/06 01:55
→ shrpai: 以后连在家里骂阿扁 被老婆跟阿公阿嬷听见 这样有三个人 02/06 01:57
→ shrpai: 这样我也是公然侮辱阿扁~连在家里骂人都有罪 因为也是公然 02/06 01:57
→ shrpai: 按照潘欣荣的破见解 人人都是公然侮辱 因为家里也符合公然 02/06 01:58
→ shrpai: 潘欣荣又主张公然侮辱现行犯"得"逮捕 那我在家里骂阿扁 02/06 01:58
→ shrpai: 被我老婆逮捕 因为我拒捕 老婆得上手铐脚镣押送我去地检署 02/06 01:59
我说你不要耍宝了好吗?
学艺不精就不要一直出来丢人现眼好吗?
你要继续丢脸没关系
大家都知道你的法律程度为何
解释字号 释字第 145 号
解释公布日期 民国 65年4月30日
解释争点
院2033号“多数人”意涵?
解释文
1
  本院院字第二0三三号解释,所谓多数人,系包括特定之多数人在内,至其
人数应视立法意旨及实际情形已否达于公然之程度而定。应予补充释明。
理由书
1
  本院院字第二0三三号解释,既谓“刑法分则中公然二字之意义,祇以不特定
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况为已足”,则自不以实际上果已共见共闻为必要,但必
在事实上有与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或共闻之状况方足认为达于公然之程度
。所谓多数人系包括特定之多数人在内,此观于该号解释及当时声请解释之原呈甚明。至
特定多数人之计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质亦异,自应视其立法意旨及实际情形已
否达于公然之程度而定。本院上开解释,应予补充释明。
判例
【案  号】
八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二九四号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供人观览猥亵物品罪,乃属侵害社会法益之罪,
系以散布或贩卖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猥亵物品为要件,其中散布、贩
卖、公然陈列,乃例示规定,均属图供他人观览方法之一,但供人观览之方法
,实不以上开三种为限,故又以他法供人观览之补充概括规定加以规范。所谓
公然陈列者,指陈列于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公然状态;而散
布者,乃散发传布于公众之意;贩卖行为,亦足以流传于众,多系对不特定人
或特定多数人为之。考其立法目的,以此等行为,使猥亵物品流传于社会公众
,足以助长淫风,破坏社会善良风俗,其可罚性甚为显著,此与猥亵物品仅供
己或仅供极少数特定人观览,未达危害社会秩序而属个人自由权限范畴之情形
有别,故设刑罚规定,以资禁制。从而本罪所称以他法供人观览之补充概括规
定,虽未明定为公然,实与上开例示规定相同而含有公然之意,必系置于不特
定人或特定多数人可得观赏、浏览之状态下,始足当之。
注:本则判例与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并
无牴触。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作者: Dinenger (低能兒)   2017-02-06 02:13:00
还在继续啊
作者: shrpai (胡思乱想)   2018-02-06 02:20:00
干你妈的白痴 整天断章取义!
作者: watameki (犹罕)   2018-02-06 02:20:00
我有认识的公证人朋友很乐意帮你们两个免费公证结婚
作者: shrpai (胡思乱想)   2018-02-06 02:21:00
以后每个败诉都是公然侮辱 因为合议庭就有三个法官~我又不是gay还跟他这个老废人 50岁了还一无所成连在家里跟羁押庭都是公然 垃圾的破见解 在家里骂人也犯法哪里像? 又在感觉? 证据拿不出来就洗洗睡啦http://bit.ly/2EIum3T 整个网络都是分身阿 你被害妄想症黑特版一堆都是分身阿 一个五十岁的老屁股
作者: swgun (杨 威利)   2018-02-06 03:21:00
霸主 不太对啊 我查长庚疯女系列文下面推文讲的狗头马其才是吴的帐号 所以作者不会是吴吧https://i.imgur.com/BZI9DPA.jpg至于长庚疯女应该也不是吴 各种特征对不起来 只能说作者误会了 应该他也不知道会有人联想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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