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给贺!打给渣安!
本帅看最近左派当道 连赛车女郎都被搞到失业
于是 想起之前的台大听障甲疑似跟别人无套性交
就上网查一下法官判了没 看起来是还没有 网络找不到
但 竟然让本帅发现
另一个惊人的事实!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a599aebbb10ae3a27a9dedf?t=777006853
字很多 本帅讲重点
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21条:
“明知自己为感染者,隐瞒而与他人进行危险性行为或有共用针具、稀释液或容器等之
施打行为,致传染于人者,处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讲白就是,有爱滋的人,进行有可能感染的行为时,要跟对方讲啦
但其实是感染者,说自己不是感染者,也是OK的喔= =
为什么呢? WHY?
好 本帅带你们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字很多嫌烦就跳过吧 反正本帅会讲重点
伊虽然于87年间经
确诊通报为爱滋病感染者,但伊都有固定在桃园医院治疗
,与告诉人交往后,告诉人曾经问伊是否有感染爱滋病毒
,伊当时认为伊体内病毒量检测结果是没有病毒了,所以
向告诉人说明并非感染者等语。复参以被告自103 年间起
于桃园医院检测病毒之结果均系检测不出病毒量,有桃园
医院函文可稽。被告虽为爱滋病感染者,惟实难据此认定
被告应就医学上爱滋病毒量未检出之意义知之甚详,衡情
一般非医疗专业从业人员,就医疗院所检测报告显示病毒
量为“测量不到”之结果,进而自行认定体内应无病毒量
等情状,亦与常情无悖,则被告辩称其认为其体内没有检
出病毒量,认为自己已没有HIV 病毒一情,尚非无据,而
被告既据医院之检测结果认为其体内已无病毒量、已非感
染者,则就被告是否确实“明知”自己为感染者一节,自
应再审酌卷内其余证据资料加以认定,然遍查卷内证据资
料,尚无有何证据资料可证被告与声人为性行为时,仍对
自己为爱滋病感染者知之甚稔,则声请人陈称被告明知自
己为感染者,隐瞒而与之为危险性行为等情,尚非无疑。
重点就是 感染者 说自己不是感染者 的依据是 体检报告显示测量不到
于是法官推断 被告依常理认为自己没有HIV是有根据的 于是说自己不是感染者属合理
于是他就可以跟人无套性交啦
科科
结论:
HIV+ 有在规律服药,并附上体检报告显示:测量不到的结果
就可以说自己是非感染者囉 \^3^/
好啦 本帅要问的卦是
这样合理吗@@ 会不会太酷了呢 太左胶了呢= =
#HIV+OK #性解放 #身体自主 #彩虹 #爱滋病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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