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文
考了21年才考上律师,整天在那边丢脸,之前还看你在骂吴庚不懂法律!
这辈子第一次听到公然侮辱现行犯也要逮捕!
释字第90号的理由书,现行犯的规定立意,是为了防止犯人逃亡、湮灭罪证,
到底有什么理由"一定"要逮捕女检?
公然侮辱这种鸟罪,逮捕女检到底是要保全什么证据?
整天玩文字游戏,照潘欣荣这种废逻辑,现行犯人人"得"逮捕,
但是逮捕也"得"上手铐脚镣,法条也没有说逮捕时"一定"不能上手铐脚镣,
是不是以后跟乡民笔战,我都"得"把乡民压制在地上,"得"上手铐脚镣押送到地检署?
还在那边乱跳针逮捕程序,都五十岁了还整天上网笔战丢脸!
反正潘欣荣的废逻辑永远就是法官都没有错
甚至律师跟检察官都不分也要替法官护航 真够扯
补充: 刚刚看见潘欣荣又在耍白痴贴下面这个
被告在戒护途中,除所涉为重大危害治安之刑事案件或有事实足认其
有脱逃、自杀、暴行、被劫持、被袭击或其他扰乱秩序之虞外,
戒护人员"得"不施用手铐。
但是规定也是"得",没有规定"一定"不能上手铐!
潘欣荣一天不上网丢脸会死! 都五十岁了才年薪百万也敢拿出来现!
※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之铭言:
: 安安您好
: 你北大法律系没念毕业吗?
: 怎么连这最基本常识都没有?
: 法条就规定的那么清楚
: 现行犯不论何人均得逮捕之
: 哪还有还分重罪轻罪的啊?
: 况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行犯的逮补
: 分别其逮捕者为无侦查犯罪权限之人或有侦查犯罪权限之人
: 分别送交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 有谁说一定要上手铐的啊
: 你连现行犯的逮捕程序都没搞清楚
: 就别在那边跳针了好吗?
: 中华民国宪法
: 第 8 条
: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
: 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
: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 刑事诉讼法
: 第 88 条
: 现行犯,不问何人得迳行逮捕之。
: 犯罪在实施中或实施后即时发觉者,为现行犯。
: 第 92 条
: 无侦查犯罪权限之人逮捕现行犯者,应即送交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 警察。
: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现行犯者,应即解送检察官。但所犯最
: 重本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
: ,其告诉或请求已经撤回或已逾告诉期间者,得经检察官之许可,不予解
: 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