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卦点说明:(繁体中文 20 个字)
时代力量提出反劳基法改动的公投案
遭到中选会下达要开听证会再决定是否进入下一阶段的结论
时代力量声明要求中选会不要技术性杯葛反劳基法改恶的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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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内容:
【时代力量声明】2018-02-01
“人民行使直接民权,中选会勿技术杯葛”
针对中选会今日(2/1)召开委员会讨论时代力量所提出之两题公投题目,并做出应举办
听证会之结论,然而对于听证会举办之时间及需举办之理由,只字未提,时代力量三点声
明如下。
一、主文符合人民期待,中选会切勿技术性杯葛。
时代力量本次公投复决《劳基法》修正内容之主文,乃是修法过程中,人民普遍共识的具
体呈现,是符合人民期待与实际需要的可行方案。过去一段时间,许多专家学者、民间团
体与政党的相关言论都指出,《劳基法》修正并非不可讨论,但应在民主程序完备、政策
评估充分、符合《劳基法》基本价值等前提下进行审议。
因此,废止目前修正通过的条文,由立法院重新审议,是人民对政府的合理要求,也是时
代力量这项公投的目的。
基于这样的共识,我们也要呼吁中选会,秉持专业及行政中立原则,来处理公民投票作业
,没有理由、没有期限,仅以听证会来暂停公投提案流程,就是以技术性杯葛的手段,延
宕公投时程,并将若无法合并大选举行之社会责任,推诿给人民。
二、主文内容明确,符合“一案一事项”原则。
根据《公投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经审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叙明理由,通知提
案人之领衔人于三十日内补正,并以一次为限,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规定者予以驳
回:
一、提案非第二条规定之全国性公民投票适用事项。
二、提案不合前条规定。
三、提案有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事。
四、提案内容不能了解其提案真意。
五、提案人数不足本条第一项规定。”
同条第四项:“主管机关依前项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条第六项规定命补正者,应
先举行听证会,厘清相关争点并协助提案人进行必要之补正。前项三十日内补正之期间,
自听证会结束日起算。”
也就是说,唯有中选会认为提案不是“全国性公民投票适用事项”(一、法律之复决。二
、立法原则之创制。三、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或违反(第三款“主管机关公告公
民投票之结果起二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重行提出。同一事项之认定由主管机关为之。”
、第四款“提案内容不能了解其提案真意”,前条第六项“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
事项为限”)等原因,应召开听证会,并且需要“叙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以厘清争点。
然而,本次时代力量所提出的两个提案,案一:“您是否同意,立法院应制订‘最低工资
法’,保障最低工资应满足劳工及其受扶养亲属之基本生活所需。”此为清清楚楚的法律
创制案,毫无模糊空间。
案二:“您是否同意,应废止立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三读通过就劳动基准法相关条文之
修正,由立法院重新讨论审议?”为清清楚楚的法律复决案。有关劳基法复决一案之公投
主文标的清楚明确,并未违反现行《公投法》第九条第六项所规定,“一案一事项”之限
制。事实上,当初“一案一事项”之立法理由,乃是为使“连署人对于公民投票案,能明
确表达其连署意愿。”本次公投主文意旨相当明确,就是要废止于今年1月10日三读通过
、现已由总统公告生效之《劳基法》修正条文,由立法院重新讨论审议。这样的公投主文
,并没有前后矛盾或语意不明之处,在实际连署过程中,民众亦可通过主文文字,清楚理
解公投通过之效果,自主进行判断、选择连署及投票,应无任何疑义。因此,时代力量所
提复决《劳基法》之公投主文,符合《公投法》相关规定,中选会亦应积极作为,避免陷
入文字游戏、进行不合理的限缩解释,影响人民行使公投的权利。
三、坚持捍卫人民主权。
《公民投票法》被戏称为鸟笼公投法,宪法所赋予之人民直接主权无法得以施行,向来是
台湾社会长期所努力突破的。在这么多年后,终于在今年的1月10日得以大幅度翻修通过
三读,若中选会仍无法跟上台湾人民之心之所向,无法清楚认识到台湾民主的关键时刻已
然来到,时代力量表示遗憾且不解。敬请中选会即刻公布要求无法同意公投主文之理由,
并迅速决定听证会日期及相关事项,切莫以技术杯葛妨碍直接主权之行使。时代力量也将
坚持推动《劳基法》复决及创制《最低工资法》公民投票之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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