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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不买帐!台大8教授联合声明:校长遴选投票无效、教部应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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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8教授发联合声明,指台大校长遴选投票无效,呼吁教部应退回。资料照片
尽管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昨天再次召开遴选委员会,历时6个多小时讨论,确认管中闵当选?
上月初台大选出财务金融系讲座教授管中闵担任新校长后,风波不断。管遭指控有利益揭露
不过,台大部分教授对此结果,并不买帐。林敏聪(台大物理系)、陈其诚(台大数学系)、陈昭如(台大法律系)、陈翠莲(台大历史系)、黄青真(台大生技系)、杨信男(台大物理系)、颜厥安(台大法律系)、刘静怡(台大国发所)等8人稍早发出联合声明,指台大遴委会1月5日遴选投票,存在程序瑕疵而属无效,应召开临时校务会议处理。
该份声明提出四点主张,包括“遴委会遴选程序有重大合法性瑕疵,教育部应予退回;遴选委员会1月5日之遴选投票无效;遴委会无权亦无能认定资讯未揭露之效果,应交临时校务会议讨论;再次混淆公开资讯与自我揭露义务,应公开台大同意函与相关公文”。(生活中心/台北报导)
以下为联合声明全文
台大校长遴选投票无效,教育部应予退回
联合声明
2018/02/01
林敏聪(台大物理系)、陈其诚(台大数学系)
陈昭如(台大法律系)、陈翠莲(台大历史系)
黄青真(台大生技系)、杨信男(台大物理系)
颜厥安(台大法律系)、刘静怡(台大国发所)
针对台大遴选委员会于1月31日召开会议确认管中闵教授当选台大校长一事,我们认为,此次会议再次证明遴选委员会的失职与不适任,暴露管中闵教授确实未主动揭露担任台哥大独董的事实,以及部分遴选委员知情管中闵教授之独董身分却不公开此资讯的重大失职。遴委蔡明兴于本此会议中回避就相关事项讨论,更证明其之前未回避的错误。因此,我们主张,基于台大遴选程序的重大瑕疵,教育部应该退回台大遴选结果,要求其重新办理;台大遴委会1月5日之遴选投票,也因存在程序瑕疵而属无效,应召开临时校务会议处理。
我们提出以下四点批评与主张:
一、遴委会遴选程序有重大合法性瑕疵,教育部应予退回
二、遴选委员会1月5日之遴选投票无效
三、遴委无权亦无能认定资讯未揭露之效果,应交临时校务会议讨论
四、再次混淆公开资讯与自我揭露义务,应公开台大同意函与相关公文
我们分叙如下:
一、遴委会遴选程序有重大合法性瑕疵,教育部应予退回
国立大学校长遴选与最后教育部的聘任,是依照法律进行的公权力行为。校长遴选委员会,是受到教育部与大学双重委托的“作业单位”,其遴选结果并不对外发生直接效力,但是其组织与程序的“合法性”,当然构成教育部最后核定与完成聘任之合法性的一环。
遴委会自称依法完成遴选,不需重新办理遴选程序,因此决议遴选结果无误。由遴委会于遴选程序中未能发现候选人违反自我揭露义务、部分遴委知情独董资讯却未揭露、遴委蔡明兴未主动揭露并回避等事证观之,遴委会对于程序合法性之认定,显有不当,其1月31日之决议亦未能自我纠正。因此,基于台大遴选的程序明显存在有资讯不完全、判断不公正、违反利益回避之组织不合法等瑕疵,教育部应退回台大的遴选结果,要求其重新办理。
二、遴选委员会1月5日之遴选投票无效
1月31日所举行之会议中回避相关讨论,正足以证明其在之前的会议即应回避却未能回避之错误。遴选委员蔡明兴先生就是台哥大的副董事长,不但负有应主动揭露资讯之责,更应该回避担任遴委。基于此重大程序瑕疵,遴选委员会1月5日的校长遴选投票,应属无效。我们也要特别强调,由于程序瑕疵所造成的该次遴选投票无效,系指所有的投票均属无效,而非特定票无效,亦与票数无关。
三、遴委会无权亦无能认定资讯未揭露之效果,应交临时校务会议讨论
“董事”身分原本就是公认“利益冲突”相关的重大事由,也被要求为“重大讯息”之公开事项。教育部来函要求遴委会独董资讯未揭露一事对于遴选结果是否有影响,遴委会投票决议“难认定有影响”,二者皆属荒谬。遴委会并无法律授权进行此认定,且遴委会认定的结果明显违反“一般公认之价值判断”标准。遴委会事实上也无法确认该资讯是否会构成影响。
管中闵教授未能主动揭露独董身分以及遴委会失职的结果,不但导致很多遴选委员于整个遴选过程完全不知道此一资讯,校务会议行使校长遴选程序第一轮投票时,多数校务会议代表也不知道此资讯,也没有进行审酌讨论。因此,遴委会与校务会议的判断,都是基于不完全的资讯。欠缺管中闵教授担任独董的资讯,即是欠缺判断候选人适任性的重要资讯。我们认为,应由校务会议讨论,并决议后续处理方式。
四、再次混淆公开资讯与自我揭露义务,应公开台大同意函与相关公文
台湾大于2017年4月28日即函请台大同意管中闵教授担任独董,台大也于5月17日即回函同意管教授兼任独董。遴委会虽承认台大于遴选作业开始前即同意其兼任独董,且管教授的基本资料未揭露独董资讯,却又指称管教授于遴委会收件截止后才收到台大函覆同意函副本,且独董讯息为公开资讯。遴委会的看法,无疑继续混淆了“公开资讯”与“自我揭露义务”两件不同的事,甚至进一步以形式上的同意函副本收件日期,合理化管教授未自我揭露的事实。
我们要再次强调,公开资讯不能免除当事人自我揭露的义务,此义务亦不能转嫁他人。管中闵教授于10月2日收到台大函覆同意函副本一事,不能用以证明其在此之前不知担任独董一事。事实上,管中闵教授于台大同意其担任独董后、收到台大同意函副本前,即已开始执行独董职务,并四次参与董事会会议。为厘清台大同意程序之相关资讯,我们要求,台大应公开与台湾大之间的往返公文,包括2017年5月17日同意担任独立董事、9月22日同意管教授兼任审计委员会及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9 月29日所签订之产学合作及学术回馈金契约、10月2日校人字第 1060057574A
号函复台湾大同意兼职并副知管教授等公文,以及台湾大台信秘字第1060001377号、台信秘字第10600024560号函等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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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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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溃,以后总统大选选输也来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