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写在前面
什么才是恐龙法官?
先看这三条强奸罪
刑法第 221 条 (强制性交罪)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22 条 (加重强制性交罪)
犯前条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第 225 条 (乘机性交罪)
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低都是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法官是凭什么判缓刑? 品学兼优吗? XDD
又不是女的先做了什么伤害你的事情,你才义愤填膺的强奸她
再来缓刑的要件,缓刑系法院对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思不就是说 要先被判二年以下,才能缓刑
其他什么道歉赔钱之类的,都是缓刑的次要条件并不是主要条件
现在法官是怎样?倒果为因了吗? 根本逻辑颠倒了阿!
因为和解了,所以轻判2年以下,再缓刑
应该是先判2年以下,有和解,才能判缓刑吧
到底是搞什么鬼?
还是天大地大都没有你法官大?
接着看看乘机性交罪的定义
女的既没有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也没有不能或不知抗拒
甚至还很理智的说"不要伤害他朋友"
那以后大家都这样干了阿,只要她喝了酒,
不管她喝多喝少,就说她喝醉了
然后你再拿出课本或GOOGLE给她看,遇到强奸该怎么办?
其中一定有一条是为了不让身体受到更大的伤害,要她配合你
那么你就拿到免死金牌啦
那当有一大群人都想干她的时候,怎么办?
就一个一个排队进门,记得反手关门,再加上她的配合
只要她有任何主动配合你干她,在法官看来不就都是合意的了?
这个法官真的很棒,法律条文都没他大
~~~~~~~~~~~~~~~~~~~~~~~~~~~~~~~~~
性侵2台女 4新加坡人二审仍获缓刑 2018/02/01 11:36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802010097-1.aspx
(中央社记者萧博文台北1日电)刘玮城等4名新加坡籍男子,邀约2名台湾女子饮酒,趁2女
酒醉分别性侵得逞。高院今天维持一审罪刑,依乘机性交罪判处4人1年8月至1年11月不等
徒刑,并宣告缓刑。
台湾高等法院新闻稿指出,刘玮城(LAU WEI SENG)判刑1年11月、缓刑5年,王琨骏(
ONG KUN JUN BRYAN)判刑1年10月、缓刑5年,陈俊颖(TAN JUAN YIN)判刑1年9月、缓
刑4年,林炜轩(LIM WEI XUAN﹚判刑1年8月、缓刑4年,缓刑期间均交付保护管束,全案
仍可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新闻稿提到,2名被害女子心理受创,需要接受心理咨商及精神科协助,但
刘玮城等4人已与2名女子达成和解,并全数支付赔偿金,被害人也表示愿意原谅被告、不
再追究,并为被告请求缓刑。
新闻稿指出,刘玮城民国105年8月来台就读大学,王琨骏、陈俊颖、林炜轩同年12月来台
与刘相约自助旅行,4人投宿台北市大同区一处民宿。
刘玮城105年12月10日在夜店结识一名女子,双方互留LINE联络方式,翌日晚间刘邀约女
子至民宿饮酒聊天,女子与另名女友人一起赴约,与刘等4男玩骰子游戏,以饮酒为惩罚
2名女子因不胜酒力醉倒在客厅沙发上,刘玮城等4人见有机可乘,分别性侵2女得逞。
士林地方法院一审审酌,被告4人均为大学生,犯罪手段尚属平和、坦承犯行、多次当庭
道歉,相较其他乘机性交案件情节较轻,有足堪悯恕之处,若处以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
3年仍嫌过重,客观上足以引起社会一般人同情,另审酌被告出国不思维护母国形象,藉
酒放纵私欲、造成被害女子心理严重受创等情状量刑。
全案仅有检察官提起上诉,高院审理后认为上诉无理由,今天判决驳回。
(编辑:李锡璋)1070201
~~~~~~~~~~~~~~~~~~~~~~~~~~~~~~~~
最后一段真他妹的好笑,要强奸对方先给她吃棒棒糖、钓钓金鱼、按按摩好了
手段何止平和,简直是超温柔的大葛格呢!
法官居然觉得有人同情???
恶心、恶心、真是太恶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