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篇推文终于有人具体提出法规上的争议点
根据我目前查到的资料帮大家整理一下:
a.首先,目前此事件中管有没有任何法理上,或是道德上的责任?
完全没有。
法理部份我们看遴委会网站的相关法规集,并未提及需揭露独董身份的规定
当事人(管)所填的“国立台湾大学校长被推荐候选人资料表”表格中也没写所有担任正
、兼职务要全填上去,所以法理上过关
遴委会网站:http://event.ntu.edu.tw/president/
道德上,独董一事台大主秘林达德证实,管确实有像有向校方报备
新闻:https://udn.com/news/story/11311/2950761
唯一的施力点只有“遴委会委员对于管的独董身份是否知情”
但这一来是道德问题,二来主要责任落在校方和遴委会间的沟通,与管关系不大
b.那,本案中的比较大适法性争议在哪?
蔡明兴。
奇怪,台大校长资格争议烧了快一周,照理说应该是“管蔡之乱”
怎么到现在为止没人去碰蔡明兴?不说访问本人,连打去公司洽询的新闻都没有
蔡先生在本案中所处的是关键地位阿
c.好,独董和副董之间究竟会不会有利益关系?
不知道
但我们保守一点,姑且假设会好了
d.那如果会的话,蔡的身份瑕疵受制于哪个条款的规定?
《国立台湾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要点》
四、本会委员同意为校长候选人者,当然丧失委员资格。
本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确认后,解除其职务:
(一) 因故无法参与遴选作业。
(二) 与候选人有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或姻亲或曾有此关系。
(三) 有学位论文指导之师生关系。
(四) 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
确实,有这条。
e.既然蔡的身份可能有疑虑,按法规该怎么处理?
《国立台湾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作业细则》
九、被推荐人或校长候选人、本会委员与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 依本校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要点第四点规定,本会委员同意
为校长候选人者,当然丧失委员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
确认后,解除其职务:
1.因故无法参与遴选作业。
2.与候选人有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或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
3.有学位论文指导之师生关系。
这段之前有人引用过了,很多人都看过,但后面还有两款:
本会委员有前项不得担任委员之事由而继续担任,或有具体事实足
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候选人得向本会举其原因及事实,经
本会议决后,解除委员职务。
前二项所遗委员职缺,按身分别依本校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
要点第三点规定递补之。
f.本条款显示了哪些问题?
首先,你得确定“管蔡之乱”确有其事,或有“之虞”,也就是可能性
然后当你想发动“周公东征”之前,有个先决条件
那个条件是什么?
很显然,你得是周公(候选人)阿
本次台大校长候选人有几个?八个,扣掉管先生七个
也就是说,按法规目前剩下的七名周公,才是有权提出异议的当事人
并且提出的对象与管无关,而是针对对蔡的身份
g.那,有人提出了吗?
...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