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看到一个XX购物中心展览兔兔案
https://goo.gl/vAHD73s
反正是说购物中心开了一个生命教育的兔兔展
结果因为公母没分清楚,生了一堆小兔兔,
留在台面上的兔子太活泼了常常打架互咬
放到台面下的兔子要求员工帮忙处理掉
最后在两组动保团体长期干涉与施压下,
中心停掉兔子展览,兔子也全部给动保收去善后了
然而我想问的事情是
动保法里面阿~
在这个案子中阿~
兔子的定位应该算是展演动物吧,而不是宠物
五、宠物:指犬、猫及其他供玩赏、伴侣之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十三、展演动物:以提供娱乐为目的,在营业场所供展演及骑乘之动物。
所以业者就不算是饲主,而是展演动物业者
十四、展演动物业:以娱乐为目的,在营业场所以动物供展演及骑乘之业者。
所以排除掉饲主责任,只有以下几条可以侷限业者
第 6-1 条 经营展演动物业之业者,应向主管机关申领执照,始得经营。
第 6 条 任何人不得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
第 3 条 十、虐待:指除饲养、管领或处置目的之必须行为外,
以暴力、不当使用药品或其他方法,致伤害动物或使其无法维持正常生理状态之行为。
这家购物中心的橱窗看起来还算干净R,也有给食物跟清便便
只是没有注意到兔兔打架打的这么严重 (原来兔兔这么凶唷> < 都咬见血)
然后强硬的要求员工想办法帮忙处理掉 (结果论真的都送出去了捏)
这样有涉嫌虐待动物吗?
爱兔兔人士用养宠物的标准来看展演动物是不是太苛刻惹?
有没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