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
检察官恐又丧失武器! 限制出境拟采法官审理原则
院检常对刑案被告、嫌疑人采取的“限制出境(海)”强制处分,但在刑事诉讼法中,竟
只字未提,且只要检察官一通电话给移民署,就可对民众限制出境,有侵害居住迁徒自由
的违宪疑虑,立委也纷纷提案修法,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议委员会昨天决议,限制出境
原则上须经法官审查,必要时才可由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处理。
司法院指出,刑事程序制度研议委员会昨天召开第5次会议,多数委员认为,刑事诉讼法
应对限制出境(海)处分予以明文化,才能落实人权保障,且限制出境(海)处分应采“
法官保留原则”,也就是原则上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限制出境(海),应由法官核准,但
情况急迫时,也可由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通知入出境主管机关予以限制出境(海),才能
避免被告或犯嫌趁机潜逃国外。
民进党立委段宜康、蔡易余等人去年提案,认为限制出境应在法律中明文化,并提案修法
朝向“绝对法官保留”原则,也就是只有法官才有权对民众做出限制出境处分,但司法院
和法务部态度保留,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去年10月决议,在完成修法前,应设法告知
遭限制出境者,不能民众到了机场海关才知道无法出境。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23045
OK啦~~人权比一堆罪犯逍遥法外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