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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诈骗车手依组织犯罪重判5年 还要强制工作3年
23520出版时间:2018/01/26 20:00
(更新:新增动新闻)
为破除诈骗王国恶名,台中地院首度以《组织犯罪条例》开铡诈欺集团案﹗认定协助诈骗
集团提领共319万余元赃款的4名车手,分别触犯组织犯罪及共同诈欺等罪,今判4名车手
各2年6月至5年不等徒刑,且须强制工作3年并追缴犯罪所得。
台中地院行政庭长庄深渊表示,本案是该院首度以《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对诈欺犯判刑,
该法于去年4月21曰生效,修法新增“三人以上”(包括未成年人)、“特定犯罪除传统
胁迫暴力外,也适用诈术”、“持续性”、“牟利性”、“结构性”等五大要件,希望藉
此严惩诈骗集团犯行。
庄深渊表示,依照新修正的《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过去的诈欺犯“刑度就可怕了!”诈
骗主嫌及“车手头”最高可处10年以下徒刑、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参与者(机房成员、
车手)可判5年以下徒刑、并科1千万以下罚金;犯前项之罪者,应于刑之执行前,令入劳
动场所强制工作,期间为3年。
判决书指出,曾男于去年5月14日晚间,浏览脸书上载工作轻松、薪水高、可晚上兼差广
告,即与绰号“细汉仔”男子联络,次日加入诈团担任车手,并招募古、黄、苏等人担任
车手,依“细汉仔”指示领诈款,再将款项交给“细汉仔”,报酬为领取款项的百分之一
。
从去年5月15日至同月22日,诈团成员先后向39名被害人诈财319万余元,再由“细汉仔”
通知曾等人领款,经大甲警分局清查提款地点及调阅监视器画面,再于5月26日循线逮获
曾男(25岁)及“车手”古男(31岁)、黄男(23岁)、苏男(29岁)等4人。
法官审酌,曾男等4人正值青壮,不循正当途径赚钱,率尔参加诈团担任车手,损害被害
人权益,犯罪行为符合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构成要件,认定曾嫌等人价值观念偏差,予以判
刑。(邓玉莹/台中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