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m123: 我现在在听统神念他的起诉书,内容意思不是在讲帐号与真 01/23 04:20
→ adm123: 实身份连结。而是在讲“网络帐号因为能跟其他人帐号互动, 01/23 04:21
→ adm123: 互动间会产生其他帐号对这个帐号的好感或名誉之类”。所以 01/23 04:22
→ adm123: 所以“网络帐号就好像一个真人一样”..... = = 01/23 04:22
→ adm123: 不是网络帐号能跟“真人身份连结”。 01/23 04:22
直接看新闻吧!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70039
警方传唤张男到案时,他却在网络上大骂:“他妈的,哪个低能警官在那里吱吱歪歪”、“去你妈的王八蛋,要上新闻是不是?”“一个死屁孩警察在我面前耍狂”。影片被PO上网,引起网友热烈讨论,还传出他将在到案时,直接于台中市警局前举办“统神台中纷丝见面会”,因而吸引50多名“粉丝”到场,但张男并没有出面。
事后,警方依公然侮辱等罪嫌将他函送台中地检署,而检方在侦办时,张男在脸书上向员警道歉,却辩称没有骂王男,只是辱骂ID帐号而已。
检方调查后认为,ID帐号虽与本人姓名不同,但在使用之后,已与人格权建立“概念式”连结,依公然侮辱及侮辱公署罪将他起诉。
然后高等法院的判决
台湾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2381号判决即明白宣示:“互联网中进行交易时所使用之
代号,本身仍具有表彰可得特定之人之身份之效果。”其理由谓“互联网中使
用代号方式作为身份之表征,系基于对个人真实身份隐私之尊重及保护,其他使用网际网
路之人固然并非皆得立即从代号知悉该代号使用者之真实身份,惟从事网络拍卖之
管理人员必然会知悉该代号使用者之真实身分,且在拍卖网站进行交易之际,无论居
于买家或卖家之身分者,为顺利进行交易(包括卖家出售商品、收取价金,买家支付
价金、购入商品),卖家于所属网站中“关于我”之连结内,通常会留下买
家得与之联络之方式、汇款帐户名称、汇款帐号等交易资料,甚且经由对个别网络使
用者寄信之方式,将卖家居住地址等个人资讯透露给买家,以作为商品出货后若买家
欲退货时之寄件地址,故卖家之真实身份资讯即借此透露予特定人(与之为交易者)知悉
;同理,买家亦在交易成功出货之际,经由填写收件人地址、姓名、联络电话或汇款帐号
等资料,而透露其身份为特定人知悉,是以互联网中进行交易时所使用之代号,
本身仍具有表彰可得特定之人之身份之效果。”
又,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912号亦明示:“按刑法第309条第1项之公然侮
辱罪,虽以对特之人公然侮辱为其必要,但不限于指明姓名,行为人对于可得推知
之特定人而为公然侮辱,亦应构成之(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号之反面解释同此意旨)
。查被告于96年3月19日,已于同一网页发表载有“新鲜的羊大便真的比骆驼屎好”
等文字之文章,并使用超连结技术将“骆驼”二字连结至与告诉人发生争议之代号
arlen1028网友之网页,意在使阅览之网络使用者得知其所指之“骆驼”即为与arlen
1028打笔仗、在网络上使用代号“骆驼”之人……是被告于如犯罪事实栏一、(一)
书载“骆驼”,已足使不特定之网友可得推知即系指上开在网络上使用代号“骆驼”
之特定人。”
足证,在网络上侵害名誉犯罪之被害人,近期的实务见解已趋向纵使为网络ID或匿名,如
综观上下文全部意旨,可得特定系指涉哪一个特定ID,仍该当毁谤罪和公然侮辱罪之构成
要件。
我认为统神是罪有应得啊!
还想钻法律漏洞?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8-01-23 04:26:00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Xs_c6jIje4他影片中念的意思好像跟文中的意思不太一样耶....文中是讲“网络拍卖之管理人员知道这帐号的真实身份”我仔细看了你贴的新闻下面那一大段,它也是在强调要能识示要能从帐号中辩示出“真实的身份”啊...文中首先讲说“交易时后台会知道你的真实身分”,然后在“关于我”也看的到真实姓名等等。所以还是需要跟真实身份做连结才可以啊。下面那个:超连结技术将“骆驼”二字连结到该人网页。这当然更不用说,直接就是跟该人做连结。“并非皆得"立即"从代号知悉该代号使用者之真实身份”但透过看卖家的“关于我”可以得知卖家的姓名地址。所以是"间接"的得知该人的真实身份,也就是还是有连结啊。至于你说的第二个案例:arlen1028网友之网页上面这网页没有该人的个人资讯吗?
作者:
chen22 (chen)
2018-01-23 04:36:00你真的是高院达人。。可惜高院不处理小案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8-01-23 04:36:00不用指名道姓,但要能像照片之类的东西跟真实身份做连结啊我是依据你贴文的内容,他的意思是这样啊...“特定之人”是要真实的人啊。所以才需要帐号跟真实的人做连结啊。 人是要真实的人啊。你说的是最后一段,我讲的是最后一段之前那几段。我知道“不用真名”啦。我前面讲了啊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4:44:00你又知道帐号是同一人使用?那被盗帐怎么办?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8-01-23 04:44:00但不用“真名”,你还是需要有“连接现实身份”的这一块你贴的文,它就举例了啊。比如拍卖平台帐号的例子。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4:45:00网络ID在没实名制之前,根本不能连结真实身份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8-01-23 04:45:00拍卖平台管理者可以介由查询你的帐号而得知你登记的真实身份,以及你是卖家,你都会在“关于我”里公开自己的身份下面用的范例:使用超连结技术将“骆驼”二字连结个人网页我是觉得该“个人网页”里面就是有他的真实个人资讯。最后一段的意思,如果结合前面一起看,最后一段其实跳针了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4:51:00网络ID填个假资料就能申请一堆的,特定在哪?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8-01-23 04:51:00可以帮我缩个网址吗?我不知道该怎么帮你缩...我确实就是想了解,法院到底该怎么解释“不用连结”这块你愿意缩一下网址,我很愿意详读。没错你现在贴的这连结,就是我在前一篇推文里说统神念的那起诉书内容的意思,一样的意思:帐号因为能跟其他帐号互动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4:54:00网络ID根本就不该有人格权,还能妨害名誉@@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8-01-23 04:55:00所以有名誉权......只因为“能互动能说话”就有名誉权...这法官真的是哲学家... = = 该去写科幻小说或哲学小说了AI也能说话也能互动,所以骂AI也会被AI告且成罪....= =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4:58:00法律人讲得出概念式连结这种话,真的是笑死人法律应该是很讲逻辑的,却每每用自由心证审判人格权有不可抛弃性,网络ID有吗?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8-01-23 05:03:00你是说你贴的缩址里的“肯定说:五个判决”吧?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5:04:00你连网络ID特定在哪都讲不出来了,谁跳针?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8-01-23 05:04:00说真的,我跟Fice大看法一样,我对这些法官只能说无言不然就是请立法院对此修法或立法,定义清楚...当然你谢谢提供的那缩址,已加入我的最爱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5:05:00民法明明就有人格权的定义,网络ID是哪里符合?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8-01-23 05:08:00那5个判决都违反“法检字第10104102620 号函”,这也行?真的觉得立法院立法修法没啥屁用耶,反正法官怎样都可以照他自己的意思来判...... = =好奇2CH、K岛那种,是不是台湾的法官也可以帮它生出人格权
作者:
dralnu (淡蓝跑道灯)
2018-01-23 05:11:00ID可以指特定人, 那有多重ID的人可以视为人格分裂吗?
作者:
adm123 (Administrator)
2018-01-23 05:12:00难怪当法官后,这辈子就无敌了,真的就是神...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5:13:00人格权是以人为主体,网络ID连人都不是,有人格权?网络ID有没有人格权,法律界都有两种判法了不是像你讲的都统一承认网络ID有人格权统神事件law版就有讨论过了,结论是一套法律两套标准
作者:
dralnu (淡蓝跑道灯)
2018-01-23 05:23:00那有多重ID的人可不可以每个ID都主张人格权?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5:29:00所以到底网络ID"可得特定"在哪?你只会拿法律人自爽的判决说嘴吗?网络ID用假资料申请就一堆,使用者也能轻易改变
网络id为啥没有人格权 只要他可以跟你现实中的名誉产生连结 就应该要保护啊 问题点应该放在个案中连结的强度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5:57:00就像a十0和obov,一下说是同一人,一下又说冒牌
统神案最主要是他不尊重检审 才会被干爆可得特定 跟网络保护是两个层次的问题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6:00:00那检审有尊重统神吗?要他跑台中法院意义在哪?原告嗨抓连出庭都没有,不就好尊重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6:01:00台湾法律人自己弄臭自己,还想要人尊重,呵
原告是检察官 嗨抓只是告诉人而已 去看看法条再屁吧告诉人若没被当成证人传唤为什么一定要出庭?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6:03:00抓笔误,好厉害喔,那你们讲出可得特定在哪了吗?网络ID的声誉只要一个使用者换人的声明就能切割了
基本管辖都可以靠北 证明你只是个案统粉哭哭 没啥好说反正你不懂也不是真的想懂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6:05:00还网络世界的人际关系勒,笑死人对啦,法律人最懂,其他人都法盲,继续住象牙塔
努力拜读上面文章,想请问ID的人格权是否能如下这样理解今天有个人家里的人叫他小明,他也认定自己叫小明
下次换你当受害人去告诉 你会很想去法院被告堵吗? 台湾刑事被告还要检审配合你 移转到你家管辖吗? 很多事情根本是常识 但讲到特定个案就通通不合理了 笑死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6:08:00所以就说是法律人自爽的判决啊,根本没逻辑
他在一款叫做中学Online的游戏里,ID是王小明,念二年级如果这游戏中有人对王小明这个ID公然骂脏话、侮辱因为这个ID在这款中学ONLINE有其名誉、会与人互动因此王小明这个ID会被判定有人格权。如果小明因此提告
楼上 不是在虚拟世界中有名誉 而是会连结影响现实名誉
作者:
liuedd (~柳橙~)
2018-01-23 06:11:00你会被偷妈妈钱包十块的姆咪蹦蛙粉嘘
且检方办理、法院受理,骂小明之人可能会被判有罪尽管骂小明的人只知道这ID是王小明,不知道真名是小明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你用fb去想就知道 有那种人喜欢用绰号当本名的 但他的社群却全都是现实朋友 他id跟现实有没有连结? 个案合理性 跟这套逻辑的合理性是两回事 这才是统案的荒谬之处
虽然能够理解法律判决的原因,不过对于侮辱到司法或警察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6:26:00虚拟世界的法律规范@@在天堂里被杀是侵犯生命权吗?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6:28:00虚拟世界有人格权,完全不符合逻辑,叫进步?
作者:
coaka (coaka)
2018-01-23 06:41:00你会被统粉攻击 帮你推
作者: vin62516251 (ShinK) 2018-01-23 06:56:00
帮推 辛苦原PO整理的文献以及不辞辛劳的解释
作者: kaibaemon (海马卫门) 2018-01-23 07:14:00
因为统神不主张善意批评,只强调自己没指定特定人骂,法官也会觉得在狡辩
作者:
test44 (追梦人)
2018-01-23 07:27:00拼命跳针不如做实验,自己骂一个网络ID,等著被告看看阿
作者:
test44 (追梦人)
2018-01-23 07:29:00不敢做实验就代表心虚寂寞觉得冷,不用再跳针秀下限了
作者:
Fice (Fice)
2018-01-23 07:34:00概念式连结就不是狡辩?台湾法律人丢脸没下限
作者:
test44 (追梦人)
2018-01-23 07:41:00不是
作者: kaibaemon (海马卫门) 2018-01-23 07:51:00
也有游戏玩太烂被骂去告人不起诉的案例,检察官理由大意是网络上团队合作跟现实生活无异,跟人组团不能当猪队友。检察官意思是人家骂你的动机是因为游戏打太烂拖累全体,不是基于故意贬损你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