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m123: 我现在在听统神念他的起诉书,内容意思不是在讲帐号与真 01/23 04:20
→ adm123: 实身份连结。而是在讲“网络帐号因为能跟其他人帐号互动, 01/23 04:21
→ adm123: 互动间会产生其他帐号对这个帐号的好感或名誉之类”。所以 01/23 04:22
→ adm123: 所以“网络帐号就好像一个真人一样”..... = = 01/23 04:22
→ adm123: 不是网络帐号能跟“真人身份连结”。 01/23 04:22
直接看新闻吧!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70039
警方传唤张男到案时,他却在网络上大骂:“他妈的,哪个低能警官在那里吱吱歪歪”、“去你妈的王八蛋,要上新闻是不是?”“一个死屁孩警察在我面前耍狂”。影片被PO上网,引起网友热烈讨论,还传出他将在到案时,直接于台中市警局前举办“统神台中纷丝见面会”,因而吸引50多名“粉丝”到场,但张男并没有出面。
事后,警方依公然侮辱等罪嫌将他函送台中地检署,而检方在侦办时,张男在脸书上向员警道歉,却辩称没有骂王男,只是辱骂ID帐号而已。
检方调查后认为,ID帐号虽与本人姓名不同,但在使用之后,已与人格权建立“概念式”连结,依公然侮辱及侮辱公署罪将他起诉。
然后高等法院的判决
台湾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2381号判决即明白宣示:“互联网中进行交易时所使用之
代号,本身仍具有表彰可得特定之人之身份之效果。”其理由谓“互联网中使
用代号方式作为身份之表征,系基于对个人真实身份隐私之尊重及保护,其他使用网际网
路之人固然并非皆得立即从代号知悉该代号使用者之真实身份,惟从事网络拍卖之
管理人员必然会知悉该代号使用者之真实身分,且在拍卖网站进行交易之际,无论居
于买家或卖家之身分者,为顺利进行交易(包括卖家出售商品、收取价金,买家支付
价金、购入商品),卖家于所属网站中“关于我”之连结内,通常会留下买
家得与之联络之方式、汇款帐户名称、汇款帐号等交易资料,甚且经由对个别网络使
用者寄信之方式,将卖家居住地址等个人资讯透露给买家,以作为商品出货后若买家
欲退货时之寄件地址,故卖家之真实身份资讯即借此透露予特定人(与之为交易者)知悉
;同理,买家亦在交易成功出货之际,经由填写收件人地址、姓名、联络电话或汇款帐号
等资料,而透露其身份为特定人知悉,是以互联网中进行交易时所使用之代号,
本身仍具有表彰可得特定之人之身份之效果。”
又,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912号亦明示:“按刑法第309条第1项之公然侮
辱罪,虽以对特之人公然侮辱为其必要,但不限于指明姓名,行为人对于可得推知
之特定人而为公然侮辱,亦应构成之(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号之反面解释同此意旨)
。查被告于96年3月19日,已于同一网页发表载有“新鲜的羊大便真的比骆驼屎好”
等文字之文章,并使用超连结技术将“骆驼”二字连结至与告诉人发生争议之代号
arlen1028网友之网页,意在使阅览之网络使用者得知其所指之“骆驼”即为与arlen
1028打笔仗、在网络上使用代号“骆驼”之人……是被告于如犯罪事实栏一、(一)
书载“骆驼”,已足使不特定之网友可得推知即系指上开在网络上使用代号“骆驼”
之特定人。”
足证,在网络上侵害名誉犯罪之被害人,近期的实务见解已趋向纵使为网络ID或匿名,如
综观上下文全部意旨,可得特定系指涉哪一个特定ID,仍该当毁谤罪和公然侮辱罪之构成
要件。
我认为统神是罪有应得啊!
还想钻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