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律师函文的准据是民法195与商标法69与70,
但实务上来说,这是一个企图减损创作自由的诉讼案件。
因为在本案中,
空中英语教室的商标并没有受到混淆,
也不因此造成商业价值的减损。
而空中英语教室实质上想做的并不是变更影片的标题,
而是影片的完全下架。
上班不要看的空中英语传教士是一个谐拟(Parody)的创作,
其采借空中英语教室的元素非常有限,
也不是有利益冲突的行业。
我个人更不能认同空中英语教室将我方影片称之为“黄色影片”。
对于上班不要看来说,
空中英语传教士只出了两集,
观看数也在我们的平均以下,
我们其实没有依赖空中英语教室的品牌来提高我们的能见度。
相反的,在网络的世界里,
我们有他们三倍以上的订阅数,
观看数是他们的20倍。
我们才是分享品牌影响力的那一方。
务实来看,我直接下掉影片就可以省掉很多麻烦。
但我希望这能够成为智财上一个很好的公民议题,
让这一切接受社会公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