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换补休”何时补假?劳动部:鼓励一年内结清
文/记者洪与成
争议不断的《劳基法》修正案于今(10)日上午,在立法院连夜表决下通过,劳动部也旋即于下午召开记者会,说明修法后的相关配套。现场焦点除“放宽七休一”与“轮班间隔”等争议,也包括有关“加班换补休”的32条之1。
本次《劳基法》修法内容。
记者会上,劳动部长林美珠重申“四个不变、四个弹性”原则,表示总统蔡英文政策没跳票,只是提供弹性,并表示本次修法不会像去年一例一休上路一样,还有辅导期、检查期之分,3月1日新条文正式生效后“没有空窗期”,会直接施行、执行劳检,面对众人担心的“例外变常态”也会严格把关。
本次修法有关“例外变原则”的争议条文,包括“每7天应有1日休息”放宽,以及前年修法通过却迟未上路的“轮班间隔11小时”,得有条件开放至最少8小时。
对此,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谢倩蒨说,轮班间隔仍以11小时为原则,仅允许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并经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商请劳动部公告后,开放不得少于8小时,劳动部也会公告附加实行条件与开放特例的期限。
至于七休一放宽,谢倩蒨强调仅允许“时间特殊”(重要节日或体育赛事需求)、“地点特殊”(交通耗时之偏远地区)、“性质特殊”(例如于国外值勤)、“状况特殊”(非经常性的活动或会议)等特定状况,由劳动部指定的行业,同样要经过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才能调整。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谢倩蒨强调,七休一放宽仅允许“时间特殊”、“地点特殊”、“性质特殊”、“状况特殊”等特定状况,由劳动部指定的行业,同样要经过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才能调整。
媒体询问,放宽的标准是以行业别还是样态区分?林美珠表示,法条中规定以行业别区分,但目前会先将样态找出来,藉以确认那些行业别适用特例。若以行业别区分,如何避免“单一公司需求造成整个行业放宽”?林美珠说,会借由劳资学政审议机制,确认此一需求是否为所有行业适用。
另外,民进党立院党团于昨天临时连署提出的《劳基法》32之1条,规定劳工延长工时或于休息日上班,可折换薪资或补休,补休时间由劳资双方议定,也引起媒体关注。林美珠解释,延长工时或休息日上班以给付薪资为原则,补休为例外,因此补休须由劳工自行提出,若资方单方面要求劳工补休则违法,依违反《劳基法》第24条论处。
林美珠表示,32之1条通过后,加班补休相关规定将在施行细则里规定,未来会制定规范,让在休息日加班、想换补休的民众能在年度内就把假结清,以落实周休二日,若无法结清就给付工资。
有媒体追问,要求年度内把假结清的设计,会否让32之1条变成“1年变形工时”制度,等于在1年之内的延长工时,都可以依淡季或旺季时资方的需求挪移?对此,谢倩蒨回应,变形工时的定义是正常工时的挪移,而延长工时或休息日上班都是加班的概念,两者概念不同,且如要换补休需由劳工主动提出,其可与资方约定在一定区间内,例如3个月或6个月内完成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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