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网络上常常会看到一种说法:
“这次劳基法修正并没有修恶轮班间隔,因为blablabla...”
我也懒得查放出这类消息的是不是党工、网军,还是一般支持者了
总之先还原几个时间点:
*前年(2016)年底,民进党以取消劳工的七天国定假日为代价强行通过一例一休法案
其中包含了《劳基法》第34条修正案:
“劳工工作采轮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周更换一次。但经劳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项更换班次时,至少应有连续十一小时之休息时间。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项规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看起来不是超佛的吗,这项全新规定让全体劳工都可以享有到至少11小时的轮班间隔
但是魔鬼藏在细节里,这次修法授权了行政院可以决定34条第二项的施行日期
结果我们的行政院觉得此项修法恐窒碍难行,一度传出要延后到2019年才实施
*时间来到2017年11月,随着资方要求放宽加班时数上限,行政院又出了招
提案就是我们这次看到的“轮班间隔以11小时为原则,例外放宽至8小时”
民进党开始用各种理由来护航此次修正案
例如:
“要先给予特殊产业与换班状况下的弹性,轮班间隔11小时才能上路”
或是
“现行法规没有限制轮班间隔更危险,所以要尽速修法通过才能保障劳工”
绝口不提的就是
“明明只需行政院一道公文颁布,劳工就能不分职业一律适用11小时新规定”
我想问的是:
很多外国都做得到全体劳工不分职业轮班间隔皆为11小时以上,台湾国情又不同了?
如果现阶段真的无法做到,那么8小时轮休间隔总要设有落日条款吧
不然往后劳基法再度修法时,此项轮班间隔又要沦为执政党的喊价筹码?
*最后就是2018年1月10日,民进党版本劳基法修正案三读通过,相关条文如下
第34条:
“劳工工作采轮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周更换一次。但经劳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项更换班次时,至少应有连续十一小时之休息时间。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
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商请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者,得变更休息时间不少于连续八小时。
雇主依前项但书规定变更休息时间者,应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
会议同意后,始得为之。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依照新规定的话就是先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例外范围
接着因为劳工自己几乎没有议价能力,只能乖乖接受缩短轮班间隔
你说工会和劳资会议?这种东西在台湾就像鬼一样,大家都听过却没几个见过
回应第一段:
修法前明明只差公布实施日期就可以全面适用11小时轮班间隔
现在却有部分人士讲得好像轮班间隔规定是民进党施舍给你劳工的
“虽然一开始做过承诺但因为还没给到你手中所以少给一点也无妨”
劳工权益是这样像你们讲得施舍一样吗?
如果一开始的承诺没办法实现那么是否该归还劳工最初的七天国定假日?
或者是如国民党所提至少还三天国定假日又有何不可?
总结:
修法前只差临门一脚就可以全面实施轮班间隔11小时
修法后部分职业将落入轮班间隔只有8小时如此不见天日的深渊
是不是修恶想必各位都很清楚了
最后奉劝各方劳工平时多做功德,说不定执政党会被感动愿意帮可怜劳工定下落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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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太多!劳工还是必须靠自己
工会的重要性从这几次修法中看得出来
但是现行工会法规定组工会需30人以上还是太高
警消公务员都还被禁止组工会
还有更多相关规定都需要被检讨以及修正
必须对政府施加修工会法的压力他们才有可能动作
就算下次选举没有要投给现在的执政党也一样
各行各业的受雇者无论选举或非选举时都要团结一心
政府才会真正把你当作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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