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rze04 (orz)》之铭言:
: 《劳基法》新增32-1条文 加班可换补休
: 更新:新增内容
: 立法院临时会晚间挑灯夜战审议《劳动基准法》修正草案,在深夜11点多表决二读新增
《
: 劳动基准法》第32条之1,劳工在正常工作以外或休息日加班后,依劳工意愿选择补休
,
: 并经雇主同意,应依劳工工作时数计算补休时数。补休期限由劳雇双方协商,补休期限
届
: 满或契约终止未补休,应依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工作当日之工资计算标准发给工资。
资进党推这次的修法不是口口声声说
“很多基层的劳工表示不加班活不下去!”
“加班费对很多人来说很重要!”
但这一条一通过
不就表示DPP口中想赚加班费的劳工加班也不一定领得到加班费?
因为只要雇主之后让你补修休就免给了
老板要你别领钱换补休你敢说不要吗?
这次到底为了想加班费的劳工修了什么?
还是本肥宅逻辑差,搞错了什么?
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