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乡民安好,文长请见谅
我之前任职于台北市一间五星级酒店内的中餐厅
目前已离职
但是我有蛮好的同事依然在职中
那间五星级酒店内的中餐厅-简称中餐厅
有一项规定
每月休假按照劳基法天数给予
但是若餐厅突然没有人手时
就算休假也要回来加班
无论是休假或例假,且不能拒绝说不加班
然后加班的时数并不会给加班费
而是累积时数,等比较不忙的时候放休
一点一点扣回来
所以基本上根本没有加班费
且不能拒绝休假不回来加班
我问过主管,主管说餐饮业的加班制度跟劳基法的加班制度不能相提并论
是不同的制度
我算过,姑且不论放假回来加班的加班费2倍
或超过8小时后的1.33或1.67倍
单纯一个小时140元
一个月的加班时数换成薪资
将近会有五六千块
我目前还在职的同事
这三个月加班时数已经累积120个小时
因为人手不足,几乎没有办法放休
另外可能会有乡民说:妳有权利争取加班费跟拒绝加班
但是若你在这个企业中当了出头鸟
你的最大主管就会把你“冰”起来
让你天天当跑菜机器人
或是把你调去你根本不想去的单位
你只要在这集团一天就永无翻身之日
我们市井小民无法跟这强大的集团抗衡
除非离职
跟劳工局报告反应也必须提出证据
各大饭店内都有互联网
(互联网的作用跟银行差不多意思)
就算劳工局插手处理
想必小民也无法继续在这产业存活
请恕我愚昧
这样的餐饮业制度是真的跟主管说的一样
不适用劳基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