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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神”酸警开枪击毙窃嫌遭诉案 北检千字文回应
2017-06-30 20:42
〔记者钱利忠/台北报导〕窃嫌黎育维为躲避警方追捕,开车冲进西门町徒步区,遭时任
台北市万华警分局警员张景义开枪制止,其中1枪穿过副驾驶座车窗将黎嫌击毙;台北地
检署今年5月将张景义起诉,引起舆论广泛讨论;针对宅神朱学恒在网络媒体评论“真相
总是伤人─请本案检察官和法官搬张椅子坐在车后面啊”,北检今天正式发新闻稿,提出
1399字的声明。
北检声明新闻稿全文如下:
针对某媒体评论“请本案检察官和法官搬张椅子坐在车后面啊”之评论内容,认有误会,
本署特澄清说明如下:
一、 据今(30)日某媒体刊登“请本案检察官和法官搬张椅子坐在车后面啊”评论:“
一个坐办公桌的检察官竟然靠这一条(警械使用条例第9条)就可以决定这个徒步追车,
实际上保护了西门站捷运6号出口附近几百名民众安全,当了23年警察的张姓员警是胡乱
开枪,是执行业务致人于死!?”、“更别提这样的状况完全符合警械使用条例第4条的
每一款”、“恳请本案承审法官跟起诉检官进入时光隧道,回到2013年八月十三日晚上九
点五十分,搬两张椅子坐在当时在西门捷运站六号出口的黎育维车子后面,然后两位再来
告诉所有台湾的民众
,你们觉得急迫不急迫吧!”、“面对一个想要倒车逃逸的嫌疑犯真的没有急迫性吗?”
因而指摘本署检察官“见鬼了”等情,本署前已于106年5月25日为说明,为免误导视听,
认有再次说明之必要。
二、 黎姓民众于102年8月13日在新北市中和区因拒绝受检,而为新北市警方及黄姓民众
(警安协会成员)追赶,惟其驶入进入台北市后,新北市警方已放弃追逐,折返新北市,
仅有黄姓及黎姓2位民众驾车竞逐至西门町之案发现场,至此是否为上述评论所称“追捕
”?恐大有出入。再者,本案张姓员警于本署侦查阶段始终坚称:黎姓民众系开车“向前
”对伊冲撞,故面对此立即危险,因而开枪等语;而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前虽出具弹
道重建报告,惟就本署函询黎姓民众于张姓员警开枪时,其驾驶之车辆系前进或倒退中一
节,表示无法认定。承办检察官遂依据黎姓民众车辆在案发现场之排挡位置在倒退档,另
勘验张姓员警所提供西门捷运站附近监视器录影光盘,呈现“黎姓民众车辆撞击中华路与
成都路交叉口之石制阻车挡而无法前进后,张姓员警即快跑至该车右前方…黎姓民众所驾
驶之自小客车倒车,张姓员警以持枪姿势向黎姓民众方向趋近”等影像,基于上述调查结
果,认为张姓员警辩称黎姓民众当时驾车“向前”其冲撞乙节,与相关事证所呈现之客观
事实有所扞挌,认相关证据显示之客观情状与张姓员警主张之“急迫”情形有极大落差,
始认定其所辩不可采,是上述评论未观全貌,即指摘本署检察官“书生之见”、“坐在办
公桌即可决定资深员警用枪不妥”等节,完全与事实不符。
三、 至于上述评论以105年4月28日丁姓女嫌面对警方盘查,在桃园夜市逃避追缉而高速
倒车撞死赖姓女童,而引导出“面对一个想要倒车逃逸的嫌疑犯真的没有急迫性?”之结
论,惟查本案黎姓民众驶入西门町闹区之过程已如上述,其客观情形与该桃园地区案例有
所不同,难比附援引。再本署检察官查证张姓员警坚称之辩解恐无依据后,上述评论却改
为主张“倒车逃逸的嫌疑犯也很危险”等情,是张姓员警上开所辩(向前冲撞)是否与实
情相符?若其又变异前词(倒车逃逸者也行危险),是该员警当时对于“急迫情形有无”
之判断,恐有失准,上述评论先以片面主张为立论基确,又未确认事实,遽予主张“倒车
的也很危险”,有失客观,以此指摘检察官认事用法有所违失,显然有误。
四、 依上所述,本署就判断警方在第一线执法是否达“客观合理标准”,均对于警方之
裁量给予最大之尊重,向来支持警方公权力之正当行使,并不吝宣示公权力之正当行使不
容挑战之态度;且承办检察官就本案竭尽手段、详加查证后,始提起公诉,态度审慎;首
揭评论既以片面主张为基础,又未确认事实,遽指摘本署检察官,恐无助于日后审判之真
实发现,故本署就与实情有所出入之部分,特此澄清,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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