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劳工有“拒绝权”! 时代力量版《劳基法

楼主: waynedd (加西莫多)   2018-01-09 09:52:19
※ 引述《hk410050 (A柏)》之铭言:
: 来看看到底差在哪
: 第二十四条
: 行政院 做几小就几小
: 时力  4小时内算4小 以上做几小就几小
: 差别: 加班4小时内的工时
这一条这样改主要目的是因为休息日加班计算复杂,或者说太独立计算搞得
公司不知道该如何计算,我认为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第24条有关休息日加班计
算删除,然后在第39条修改成“......,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于休假日或休
息日工作者,工资应加倍发给。”
: 第三十二条
: 行政院 延长工时一个月不得超过54小时,3个月内不得超过138小时
: 时力 时间不变 有拒绝权
: (另外"并自以书面供之雇主后次月发生效力"这句不是很懂意思)
: 差别: 有无拒绝权
: 第三十四条
: 行政院 但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变更休息时间
: 不少于连续八小时。
: 时力 若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应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请求,中央主管机关得指
: 定行业及工作者,经立法院同意后,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变更休息时间不少于连
: 续八小时
: 有拒绝权
: 差别 轮班间隔的同意要件不同 有无拒绝权
: 不过同意要件不确定行政院那边是不是有更动过就是了
: 第三十六条
: 行政院 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且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行业,雇主得将第一项
: 、第二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于每七日之周期内调整之。
: 前项所定例假之调整,应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
: ,始得为之。
: 时力 要件不变,有拒绝权
: 差别 有拒绝权
以上三条拒绝权入法我不确定会不会造成“资方决定或与工会(劳资会议)协
商后就定案”的印象?
就之前我在劳资会议对抗学校以变形工时方式,调整上班日跟休假日,问过
台北市劳动局,所得到的回复“劳资双方亦得就“国定假日与工作日对调实
施”进行协商,惟该协商因涉个别劳工劳动条件之变更,仍应征得劳工‘个
人’之同意。”、“如事后因业务需求调整劳工之例假日、休息日者,于法
尚无不可,因调整休息日、例假日系属劳工个别劳动权利,仍应经征得劳工
个别同意调整之。本局将另函学校行政指导依上开规定办理。”台南市劳动
局也就这个问题请劳动部释疑,劳动部回复“除应依各该条文锁定“经工会
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程序外,因涉及个别劳工之
劳动条件变更,仍应征得个别劳工之同意,使得为之。
所以若就这些函释的概念来说,资方涉及劳动条件变更,无论是自己决定或
是经由工会(劳资会议)商定,都还要有个别劳工同意才能完成整个程序,时
代力量现在的修法,有点像是学校管理阶层当初回复我的,“我(资方)变更
时间后若你(劳方)不同意,就回复不同意变更就帮你更动回来”。
我是认为时代力量这样的改变是有些退步,如果能将劳动部给予台南市劳动
局函释中的话入法,会是一个比较有明文规定的程序,不会让资方有机会再
去只想看劳基法为之,而函释内容各自解读。
: 最大的差别就是多了好像很屌的"拒绝权"
: 不过这跟民进党历来的说法有劳资协商、工会同意的差别在哪边?
: 这和行政院版本实质上有啥差别?
: 资方拒绝你的拒绝会怎样吗?
: 所谓的折衷版本还真是想不到哪里折衷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