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联合报 记者曹馥年╱即时报导
2.完整新闻标题:
她自曝罹爱滋想离婚 法官:先生才能用此理由
3.完整新闻内文:
因毒品案服刑中的陈姓女子,控诉林姓先生游手好闲,对她不闻不问、不给生活费、不探
监,两人婚姻有名无实,并自曝罹患属不治之疾的爱滋病,向法院诉请与先生离婚。台南
地院认为,两造婚后没住在一起,彼此均未支付对方的生活费,符合夫妻平等原则。而且
探监不是夫妻义务,不能以此提离婚。爱滋病固然为有传染性的无法治愈疾病,但只有陈
女先生才能以此理由诉离,判陈女败诉,可上诉。
陈女主张,她住南投县,先生住台南市,两人在2012年登记结婚,迄今婚姻有名无实。先
生工作不定,游手好闲,对她不闻不问也不给生活费,她曾向南投地院提起离婚,先生不
到庭也未答辩,明显放弃合议,弃她于不顾,婚姻名存实亡。而且先生在结婚隔年因犯重
利罪被羁押,也曾将她打伤,有验伤单为证;她入监服刑后,也没去监狱看过她。
陈女也称,她罹爱滋病,并因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遭法院判处11年9个月刑期,目前
服刑中,符合民法恶意遗弃、有不治恶疾、判处有期徒刑逾6个月确定的可提离婚事由。
法官认为,两造婚后分住南投、台南,既然没有约定共同居所,当然也没有不尽同居义务
的情形。而且两人各付自身生活费,符合夫妻平等,不能仅因林没给生活费,就认为他恶
意遗弃。
陈女从2013年起就因多起刑事案件进出监狱,对无法维持夫妻生活需付较重责任,林固然
没去探监,但探监本来就不是义务。另爱滋病固然属于具有传染性且足以威胁两造婚姻生
活安全的无法治愈疾病,惟此情形,仅林得据以向法院诉请离婚。陈女提出的验伤单,也
无法证明伤势为林殴打所致。
法官认为,陈女对婚姻破裂的责任较重,依法不得由她诉请离婚,判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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