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力版劳基法 劳工有权拒绝调整工时
新头壳newtalk
立法院临时会今(8)日下午针对劳基法修正草案进行朝野协商,时代力量党团提出4条修
正动议的折衷版本,在松绑“7休1”、延长工时以及变更休息时间,纳入劳工“拒绝权”
,且雇主不得因劳工拒绝而给予不利处分。
对此,立委黄国昌在会前受访时表示,时力提出的折衷版本,是一个卑微的要求,也是合
理的版本,希望行政院可以释出善意,“其实执政党党团怎么投票就是看行政院”,若部
长林美珠有善意的话,时力愿意与大家共同提案,为劳工权益努力。
根据时代力量提出修正动议,休息日加班出勤4小时内,工资以4小时计算;超过4小时到8
小时以内,工资核实计算。
延长工时部分,雇主经工会同意或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延长之工作时间,1个月不得超过
54小时,“任何连续3个月”不得超过138小时。此外,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劳工得
予拒绝”且雇主不得因劳工拒绝而给予任何不利处分。
至于“7休1”松绑为“14休2”,除了按照行政院版加入“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
、“中央主管机关指定行业及工作者”,并经过公会或劳资会议同意,也加入必须经立法
院同意的但书。此外,劳工也可拒绝调整例假,雇主不得因劳工拒绝而给予任何不利处分
。
轮班制部分,以间隔11小时为原则,8小时为例外,必须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请求
,并经指定行业者,以及立法院同意。同样,劳工得拒绝,雇主不得因劳工拒绝而给予任
何不利处分。
不过,仔细检视现行劳基法第42条,其实已有类似规定,“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当理由,
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强制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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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跟小英要劳工自己跟老板讲
不就一模一样
演半天结果端出这样的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