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看到底差在哪
第二十四条
行政院 做几小就几小
时力 4小时内算4小 以上做几小就几小
差别: 加班4小时内的工时
第三十二条
行政院 延长工时一个月不得超过54小时,3个月内不得超过138小时
时力 时间不变 有拒绝权
(另外"并自以书面供之雇主后次月发生效力"这句不是很懂意思)
差别: 有无拒绝权
第三十四条
行政院 但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变更休息时间
不少于连续八小时。
时力 若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应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请求,中央主管机关得指
定行业及工作者,经立法院同意后,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变更休息时间不少于连
续八小时
有拒绝权
差别 轮班间隔的同意要件不同 有无拒绝权
不过同意要件不确定行政院那边是不是有更动过就是了
第三十六条
行政院 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且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行业,雇主得将第一项
、第二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于每七日之周期内调整之。
前项所定例假之调整,应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
,始得为之。
时力 要件不变,有拒绝权
差别 有拒绝权
最大的差别就是多了好像很屌的"拒绝权"
不过这跟民进党历来的说法有劳资协商、工会同意的差别在哪边?
这和行政院版本实质上有啥差别?
资方拒绝你的拒绝会怎样吗?
所谓的折衷版本还真是想不到哪里折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