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制面来看:
1.民事契约要双方同意,不想要的当然可以拒绝, 订这个可以干麻?
2.雇主要解职员工,得要合乎劳基法第11条、第12条的情况,这两条在法院都解释的很严
而且雇主跟劳工在工时上谈不拢,也不会构成解职事由,订来是要....?
从实务面来看:
一般公司搞不听话的员工谁在管劳基法的?
通常都是各种现实手段,冷冻、霸凌、刁难.....让不听话的员工要不乖乖服从
要不崩溃自动请辞
谁在吃饱没事傻傻的主动资遣员工?还要付资遣费跟开立证明勒
淋这么多天雨淋出一个理论面没必要,现实面没有执行可能的东西?!
还以为是什么多创新的壮举勒......比鸡肋还不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