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中时电子报
2.完整新闻标题:
书类“咬伤阴茎”用语不妥 女检遭评鉴
3.完整新闻内文:
高雄地检署陈姓女检察官,2016年侦办外籍女移工疑遭男雇主性侵案,不起诉男雇主,民
间司改会认为陈侦办本案时,未等被害人心理报告出炉即结案,并以偏见作为不起诉理由
,违反检察官伦理,请求检察官评鉴委员会个案评鉴,检评会以未违反检察官伦理,决议
不付评鉴。但检评会认为陈在不起诉书类上提到“告诉人当可趁被告口交之机会,咬伤被
告阴茎”,措词不当,易致外界不当联想,要求日后避免。
司改会认为,陈检察官侦办这起性侵案时,未针对雇主是否利用权势性交进行调查,反而
是聚集有无违反外籍移工意愿,且未待被害人心理衡鉴报告出炉即结案,侦查不完备,另
忽略被害人弱势处境,以其性别刻板印象及性侵迷思偏见,作为不起诉理由,违反检察官
伦理,请求检评会个案评鉴。
检评会依据本案笔录内容,认为陈检讯问被害人时,是让被害人自行完整陈述遭侵害过程
,当时被害人并未提及畏于雇主权势或为保住工作而顺从,所以陈检是以本案是否涉犯强
制性交罪来调查,虽然陈在不起诉书中漏未提及全案由利用权势性交罪,改由强制性交罪
侦办,但未有违法及违反办案程序等情事。
虽然陈检未等被害人心理报告出炉即结案,但检评会认为,在其他证据不足以认定雇主有
罪情形下,为免侦查程序拖延,未等报告出炉先行结案并无不妥,但对于证据的取舍,应
宜在不起诉书中说明释疑。检评会认为陈未违反检察官伦理,决议不付评鉴。
不过,检评会认为,陈为判断有无违反被害人意愿,在不起诉书提出“衡诸常情,告诉人
当可趁被告口交之机会,咬伤被告阴茎”,似乎有要求被害人当时应有“咬伤被告阴茎”
的反击行为,易使外界对性别有不当差别待遇之联想,应该避免。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107002106-260402
5.备注:
怂恿别人咬^Q^ 该不会也是集团派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