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鲁在做社会学报告时深入了解才发现
在一例一休第一次修法前
劳基法是采用双周84小时
会有周休二日是因为劳动部1998年函释
休假日得劳资双方协商同意与其他工作日对调
因此大部分的公司都用七天假来抵每两个礼拜多出来的四小时
以上班时数来看:
如果不以七天假抵每两周多出的4小时
一年除了一周五天的上班日要再上96小时
4 X 2 X 12 = 96 (假设每个月都是四个礼拜)
但若以七天假来抵的话不就等于拿
56小时(7X8=56)
来抵96小时的工时
这样劳工不就赚了40小时的工时
为什么大家会不满意以砍七天假来做为配套
有没有这方面的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