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choo (回声O)》之铭言:
: 酒驾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道路犯罪危险,
: 连爱哭哭人权的欧盟也对酒驾有严格规定罚则,
: 照理来说很爱满嘴人权正义的台湾也要跟进,
: 但好像立法院小丑们都不care酒驾被害者的人权,
: 到底是谁在阻挡酒驾修重法的呢??
和修法无关
第 185-3 条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二
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百分之
零点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认服用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
驶。
三、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明明规定 光是酒驾就可以判2年期徒刑
结果法官只判驾驶人 只要易科罚金而已
法官的问题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