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民报
2.完整新闻标题:
二修劳基法遭监院纠正 政院:充分考虑劳工权益
3.完整新闻内文:
行政院、劳动部针对“一例一休”,去年、前年二度启动修法,监察院今天通过纠正案文
,纠正行政院、劳动部。对此行政院强调,《劳动基准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在充分考虑劳
工的权益,并详细评估企业经营的需求,方送交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政务委员兼发言人徐国勇指出,对于监察院所称2016年12月6日争议高的法案,系
经立法委员修正动议通过的版本。至于监察院所称上一次的修法造成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行政院对此表示尊重,“有关意见,应可在本次修法改善”。
针对监察院就劳基法修正草案提案纠正,徐国勇今(3)日表示,“唯劳基法修法内容并
非由行政院单方面可决定,立法权是立法委员所拥有,立法院审议法案可依立委之修正动
议修正,并由立法院依立委意见三读通过,此三读通过之法案,行政院即必须依法行政。
有关法案的施行是否预留缓冲的施行日期,亦为立法院的决定”,徐国勇表示。
针对监院通过监委纠正案,劳动部则表示,《劳基法》的修正均依照相关法制作业规定进
行,有关监察院纠正案的指正,劳动部表示感谢,并会持续检讨精进。 有关缺乏缓冲期
造成纷扰,劳动部则说明,行政部门已持续采取各种作为,协助事业单位落实法令。并参
采各界意见,在兼顾安全与弹性之前提下,再度提出《劳动基准法》修正草案,其末条施
行日期规定,并已预留缓冲弹性。
监察院今天通过监委陈庆财提案,纠正行政院及劳动部。纠正案文批评,劳动部前年与去
年提出草案送行政院审查时,无完整法案影响评估,未评估物价上涨社会成本、未衡酌对
劳工及企业造成冲击的程度,即分别于2016年及2017年间2度将劳基法条文草案送行政院
审查,导致政策决定所依据的理由模糊,各界难以了解及认同。
纠正案文也指出,修法又未给予缓冲期,在修法未满一年即再提出相关条文修正,足以证
明仓促修法造成负面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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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合法,泄泄只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