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晚安,
本鲁阿,昨天只是在八卦版PO个废文而已,
就收到一封来信,
来信者说他是警察,要我交出所有证据,不然要请我去警察局泡茶...
https://i.imgur.com/IcReMzD.png
本鲁看到觉得害怕,本鲁明明怎么事情都没做啊!
只是发发废文,
难道宪法第 11 条所说的“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是说假的吗?
虽然废文是没什么价值啦!但好歹那一篇文章也价值68P币吧?
难道那一个“警察”是向我勒索68P币吗?
假设,本鲁收到信,觉得害怕,那么这一位“警察”是否又成立恐吓罪?
刑法第 305 条 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
恐吓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对了,难道警察办案不要讲述理由吗?随便站内信就可以办人欧?
不是要表明身分和理由吗? 台湾不是法治国家吗?
本鲁感觉害怕!幸好本鲁觉得刑法第 235 条跟我无缘,
https://i.imgur.com/kkL59Pi.png
那么这一位“警察”要找我干嘛?
对了,想到这就想到 懒叫王 讲到的,
如果有警察说要检查你的懒叫,千万不要傻傻的把懒叫照传给他,这是诈骗。
又因为本岛又号称“诈骗之岛”,
所以天知道来信者是不是是真的警察,还是假的“警察”,
如果是乡民(或称臭臭臭肥宅)恶意假冒“警察”的身分,
可能又涉及刑法第 158 条
第158条 冒充公务员而行使其职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冒充外国公务员而行使其职权者,亦同。
第339-4条 (加重诈欺)
犯第三百三十九条诈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并科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一、冒用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名义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广播电视、电子通讯、互联网或其他媒体等传播工具,对公众散
布而犯之。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总整理,相关法条 宪法第 11 条、刑法 158、235、305、339-4 条
如提辣,收到警察的站内信要怎么办? 有没有八卦啊?